解散公司之诉被告对象一般是公司。
1、解散公司之诉的原告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为适格原告;
2、解散公司之诉的被告是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3、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1、股东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同时提出财产或者证据保全的,必须同时符合规定的两个条件,人民法院才可予以保全。在这一阶段,只是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单纯提出与受理,法院并没有做出最后裁定。所以股东为了保护自己将来利益而提出财产或证据保全,除了提供必要担保外,这种保全不能影响到公司经营,也就是不妨害到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可能获得的利益与债权期待。
2、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1、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便利占用公司资产。有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兼任公司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在经营过程中,该法定代表人利用同时控制两家公司的职务便利,将公司对外应收款项解入股东账户名下。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成立同业竞争公司。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注册成立与其任职公司形成同业竞争的新公司,并利用其掌握公司印章等职务便利,将任职公司作为新公司的股东之一予以登记,以便利用任职公司商誉等开展业务。
一、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作为债务人的法人依法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本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因此,对裁判文书确定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直接承担清偿义务的,往往是中止执行或给债权人发债权凭证,致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及时保护;对裁判文书确定清算主体组成清算组在规定期限内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进行清算,以清算出的财产清偿债务的,则因清算主体往往未认真组织清算,要么案件挂着,要么动员申请执行人算了,要么强制执行清算主体的财产,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因此,严格适用现有法律,组织好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清算,妥善及时执行好此类案件,对维护执行主体双方的合法利益,缓解执行难,具体重要的现实意义。
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的区别是对于公司的控制。
1、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最终受益人一般应该指的是股东,而且大部分公司会认为依据控股股东追溯到的实际控制人为最终受益人。不管关联、代持还是隐形股东,最重要的就是要找到谁是最终受益人,最终受益人就要承担股东的责任。
证明自己是实际控制人的标准有:
1.投资者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时;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情形;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时;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的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是: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需要。
1、房产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必须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