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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人看过2024-01-13

    一、承担责任形式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合伙人数(股东人数)

    合伙企业应由2个以上的合伙人出资设立,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三、出资方式要求

    合伙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使用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则不能以劳务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此外,首次设立时,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30%。

    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以劳务出资。

    四、注册资金的要求

    合伙企业注册资金没有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五、合伙事务的执行(公司的组织机构)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的,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六、合伙人同合伙企业之间的交易(董事高管对公司的义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规定比较详细,见公司法第六章)

    七、财产份额出质(公司对外担保)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八、企业税收缴纳要求

    合伙企业企业所得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就个人从合伙企业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就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还需要就个人从公司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原则上,利润分配方式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合伙人平均分配。

    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利润分配方式按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是约定不以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

    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合伙企业在利润分配上更能体现“人合性”的特点,更具有灵活性。

    十、出资转让、优先购买权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企业行为依据

    合伙企业行为主要受《合伙企业法》与《合伙协议》的约束。

    有限责任公司行为主要受《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约束。

    两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

    1、对注册资金的限制:合伙没有法定的最低投资额,而公司却有注册资本要求。

    2、公司受到的监管力度比合伙大,如抽逃注册资本将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3、有限公司是人资两合,各方的合作不仅是基于人的合作,而且也是基于资金的合作。而合伙企业却是最明显的人合,是相互信任的人之间的合作。

  • 107人看过2024-01-13

    第一,中小股东享有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此外,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在被拒绝后可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此外,新法117条规定: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这些都有利于中小股东了解公司的情况和信息,从而能够及时维护自身利益。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于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此项规定允许中小股东联合起来通过共同提交提案来参会行使自己的权利,对防止经营者对公司过度控制有着重要的遏制作用。

    第三,可以实行累计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其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选举,纠正以前的表决弊端。

    第四,中小股东诉讼权。根据新法规定:当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经营者不行使诉权,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中小股东有权通过诉讼捍卫公司和自己的权益。该制度最大的价值在于可以通过诉权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增强了中小股东的投资积极性和信心,对于违规侵犯公司利益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产生威慑力量。

    第五,独立董事制度间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独立董事制度是确保董事会独立性和正确性,间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六,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被限制或排除。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经常出现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例如: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股东、董事和公司进行交易。这种利益冲突绝大部分发生在大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者和公司之间,为了防止资本被滥用,必须排除与该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董事的表决权。新法16条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保,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股东会为决定该事项而进行的表决。

    第七,异议股东享有股份收买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 127人看过2024-01-13

    营业执照拿到后,去公安局刻公章。

    企业可以通过“印章网”来查询印章申请及备案情况。

    想要查询到那个刻章店最方便,也是在这个网站。输入企业名称,会显示该区域的印章店,任意一家均可办理。

    首先要取得刻章密码。

    然后拿着营业执照、刻章密码和身份证到印章店,查验并现场拍摄照片后,领取回执。

  • 106人看过2024-01-13
    新的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最高人数进行限制。不得多于50人最低人数没有进行限制,也就是说可以设立一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废除旧《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规定(必须有两以上的股东,但最多不得超过五十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 106人看过2024-01-13

    公司的债务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108人看过2024-01-13

    公司名称变更函需要新盖章。公司名称变更后以前的公章没有法律效力。

    《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有关登记注册事项的变更,必然涉及到公司权利与义务关系及公司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变化。公司权利与义务关系及公司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变更状况,主要取决于其变更的具体事项。不同的变更事项,对公司变更后的权利与义务影响不同。

    公司名称变更后,公司公章要根据新的公司名称重新制作,变更前的公司名称作废,公章已经无效。公司变更后,其失去了法律效力,需要更换公章,才能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但是在变更公司名称前的盖有公司公章的文件、合同等,依然有效。如果遇到对公章产生疑问的,只需提供工商变更登记信息,证明二个名称为同一公司。可以发布公告或者发函说明公章变动情况。

  • 251人看过202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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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在国际技术交易过程中会涉及技术的专利权,商标劝,商业秘密等问题,这些就是知识产权在国际上保护的问题。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界定主要看它有没有跨国性。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性,首先,对于一国的经济有重要的作用,特别那些高新科技,核心技术,通常国家都会限制它交易的。其次,对于企业来说,他可以排除自己的知识产权在国外被侵犯。

    对知识产权进行国际保护是开拓国际市场的基础,如果你的权利不受保护,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的话,就不能将你和他人区分,不能体现你的优势,也就会很容易的丧失已有的市场。

    上面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都有哪些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对于纠纷的行为,一定要协商处理好,避免出现一些意外。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  著作权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版权) ,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 247人看过2024-01-13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作品著作权登记如何办理著作权登记需要哪些材料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华律知产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作品著作权登记如何办理

    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者递交材料;

    (二)登记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齐备与否,进行审核;

    (三)申请者交付登记申请费;

    (四)登记机关收到费用后发放受理通知书;

    (五)登记机关在受理后30日内对申请材料的正确与否,进行形式审核;

    (六)登记机关向申请者送达发放登记证书通知或送达不予以办理登记的通知;

    (七)申请人领取登记证书或退回的50%申请费;

    著作权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登记著作权应该提供如下材料和文件:

    (一)作品登记申请书;

    (二)作品登记表;

    (三)权利保证书;

    (四)身份证明(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继承人的身份证,受托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或其他相关登记证的复印件);

    (五)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作品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合作作品应出示作品合作协议或者有关证明;

    (六)作品说明书或作品简介;

    (七)作品登记代理人应出示授权委托书;

    (八)非职务作品创作保证书或非职务作品创作证明。

    以上就是关于作品著作权登记如何办理著作权登记需要哪些材料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网站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  著作权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版权) ,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 112人看过2024-01-13

    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有投资能力的可以当公司股东,但不能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等。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107人看过2024-01-13
    分公司有欠款行为的,债权人是可以起诉总公司的。公司可以成立分公司,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当由总公司承担,也就是说分公司的欠款应当由总公司承担,是可以起诉总公司,要求总公司承担其民事责任,偿还分公司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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