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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3人看过2024-01-13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该通知债务人,如果没有通知的,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可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未通知债务人并不影响该转让在债权人(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效力。《民法典》规定【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126人看过2024-01-13

    1、签订协议。债权人与受让人协商一致后,应当形成债权转让协议。
    2、通知债务人。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不发生效力。
    3、有些转让债权的行为需要办理有关手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 133人看过2024-01-13
    1、股权赠与协议经过公证后不得随意反悔
    有偿股权转让无疑应属于股权转让的主流形态。但无偿的股权转让同样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的一种方式。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股东的继承人也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股东的股权。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如果股东单方以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的,受赠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接受股权赠与,股权发生转让;受赠人放弃股权赠与,股权未发生转让。但是,如果股东(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股权赠与协议》,并经公证机构办理了公证,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所以,股东(赠与人)不得以无偿或者未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反悔。
    2、股权赠与适用股权转让的法律程序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股权赠与也必须适用上述规定,即应得到股东的同意才能赠与。
    3、股权赠与也应当允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规定,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 151人看过2024-01-13
    所谓的股权赠与就是享有股权的股东将股权无偿转让给他人的一种股权转让方式。由于《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权赠与方面的内容,一般把股权赠与当做一种无偿的股权转让。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经股东的同意转让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的购买权。
  • 132人看过2024-01-13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不能转让。即,按照权利、义务的特殊性质,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形成,只应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如果权利人将此类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将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更,使转让后的合同内容与转让前的合同内容难以保持内在的一致性,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对此类债权,法律规定不能移转。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不能转让。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约定禁止任何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此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就应当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约,无权进行债权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自由原则,是一个普遍的法律原则,但是,合同自由仍然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如果法律有规定限制转让时,当事人应当服从法律的规定。
  • 131人看过2024-01-13
    1、主体方面的限制。合同债权可以转让,但没有对转让主体进行限制,因此,可以理解为:债权人不论性质如何,形式怎样,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债权。
    2、客体方面的限制。合同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但合同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行为分许多种,有的行为可以被取代或代替,像没有技术含量和没有特定要求的行为;有的行为不能被代替或被取代,像与行为人的信誉、技能、能力密切相关行为,这类行为如果由别人代为行使,必定影响合同目的。
    3、内容方面的限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特别约定,禁止任何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此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就能产生。任何一方违反约定而转让合同权利,将构成违约行为。因此,合同内容有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4、形式方面的限制。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债权人在转让权利时,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原批准机关对债权的转让不予批准的,转让无效。
    以上四点说明,债权转让虽说是法定权利,但是在行使该权利时,要受到许多条件的限制,要想使债权转让具备法律效力,得到法律保护,应保证债权转让的合法有效。
  • 329人看过2024-01-13
    1、股权置换是指目的通常在于引入战略投资者或合作伙伴,并且不涉及控股权的变更,实现公司控股股东与战略伙伴之间的交叉持股,以建立利益关联。
    2、股权置换,其目的通常在于引入战略投资者或合作伙伴。通常股权置换不涉及控股权的变更。股权置换的结果是:实现公司控股股东与战略伙伴之间的交叉持股,以建立利益关联。交叉持股通常是母子公司之间互相持有绝对控股权或相对控股权,使母子公司可以相互控制运作,其产生的原因是母公司增资扩股时,子公司收购母公司新增股份。
  • 141人看过2024-01-13
    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如下: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 156人看过2024-01-13
    1、知情条款。
    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在签订本协议时,受让方已经对拟转让股权所属的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重大合同、重大诉讼、对外债权债务、公司内部的管理规范及公司章程等信息已经充分了解,并在此基础上自愿受让有关股权。该条款的重要性在于说明股权转让是双方(特别是受让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如果事后受让方以不知道公司某些重大事实为由主张转让方欺诈等,就是站不住脚的。
    2、保证条款。
    股权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这是指拟出让的股权是转让方合法取得的完整权利,股权上没有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股权转让已经得到了其他股东的同意,或已解决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不会因优先权问题导致股权转让无效的后果。公司财务状况告知。转让方已向受让方如实陈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并提供了真实有效的财务报表及其他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的资料。
  • 147人看过2024-01-13
    1、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公司注册登记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2、证明股权转让合同成立的证据
    (1)股东同意转让(出资)的证据;
    (2)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和《公司章程》。
    3、证明股权转让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
    (2)出让或接收股权(出资)的证明。如给付、接收转让股款,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出让方将公司的管理权转移给受让方的证据等;
    (3)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资料。
    4、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支持诉讼请求的有关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清单;
    (2)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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