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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5人看过2024-01-15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关于不分配股息红利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届时,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天内,如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可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收购你的股权。
  • 109人看过2024-01-15

    一、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条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 108人看过2024-01-15

    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欠债与公司是否有关系

    1、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欠债与公司并没有关系。公司是独立法人,公司债务由公司独自承担。

    2、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仅仅是处理公司事务的代理人,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股东,则需要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其实,法定的代表人,对于一个人的身份是没有特殊的影响的,所以就算公司出现了变故,或者出现了负债的现象,也不会追求法人的责任的,因为公司的责任与你个人的责任是两回事,所以作为法定的代表人,你不用担心有责任一个人扛的现象。

    4、法人代表作为法人的代表机关,他的地位主要就是法人的对外执行机构,比如说签订合同等等一些事情上。但是大家不要误认为他签订合同是以自己的名义所签,其实不然,他是以法人的名义所签的,所以他的这些行为都是法人的行为,而对于他的行为所需要承担的后果也是应该有法人承担的。就好比说你的受是身体的一部分,当你用你的手做一些事情的时候,所需要承担后果不是手来承担,而是你整个人。

    5、现在很多企业的老板让自己的员工来当法人代表,当然这不是为了推卸经营责任,因为如果法人代表做出了欺诈行为等,那么,所要追究的责任就是一个企业的内部责任,而不是法人个人的责任。当然了,有一种情况是会直接追求法人代表个人责任的,就是当法人的代表有违法犯罪的行为。这时是因为法人自己的过错导致的,因此需要法人代表自行承担,而不需要追究整个公司的责任。

  • 112人看过2024-01-15

    1、劳动合同在工伤医疗期内到期后,劳动合同期限顺延,顺延到工伤医疗期结束。所以,在工伤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不需要续签,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 108人看过2024-01-15
    公司更名前以原公司名义签定的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原来的合同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已经生效的,原公司只是变更了公司名称等,按照规定原劳动合同由新的公司继承且履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 112人看过2024-01-15
    (1)成立清算组

    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成员即可以是股东、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

    将解散的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被依法责令解散或者因为撤销许可而解散时,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

    (2)通知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注销登记

    清算组结束工作之后,将股东会及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4)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注销登记后,在本公司所在地发布公司解散公告。

  • 104人看过2024-01-15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是一种最常见的企业法人,但除了公司之外,还有一些非公司企业法人,如医院、学校等。由此可见,法人是组织而不是个人,将公司的董事长或总裁或总经理称为“法人”是错误的。

    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它与法人代表是一个意思,所以有时会混称。在公司企业法人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在非公司企业法人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总经理或者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公司的董事长或总裁或总经理被称作法定代表人是正确的,而通常情况下被称为法人代表也是可以的。

    对于法人代表,经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企业法人中的其他成员也可称作法人代表,从而进行对外交往。但是,必须认识到,这类法人代表决不是法定代表人,两者绝对不能混淆。

  • 103人看过2024-01-15

    企业债券按不同标准可以分为很多种类。最常见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1)按照期限划分,企业债券有短期企业债券、中期企业债券和长期企业债券。

    (2)按是否记名划分,企业债券可分为记名企业债券和不记名企业债券。

    (3)按债券有无担保划分,企业债券可分为信用债券和担保债券。

    (4)按债券可否提前赎回划分,企业债券可分为可提前赎回债券和不可提前赎回债券。

    (5)按债券票面利率是否变动,企业债券可分为固定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和累进利率债券。

    (6)按发行人是否给予投资者选择权分类,企业债券可分为附有选择权的企业债券和不附有选择权的企业债券。

    (7)按发行方式分类,企业债券可分为公募债券和私募债券。

  • 104人看过2024-01-15

    1、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欠债与公司并没有关系。公司是独立法人,公司债务由公司独自承担。

    2、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仅仅是处理公司事务的代理人,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股东,则需要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其实,法定的代表人,对于一个人的身份是没有特殊的影响的,所以就算公司出现了变故,或者出现了负债的现象,也不会追求法人的责任的,因为公司的责任与你个人的责任是两回事,所以作为法定的代表人,你不用担心有责任一个人扛的现象。

    4、法人代表作为法人的代表机关,他的地位主要就是法人的对外执行机构,比如说签订合同等等一些事情上。但是大家不要误认为他签订合同是以自己的名义所签,其实不然,他是以法人的名义所签的,所以他的这些行为都是法人的行为,而对于他的行为所需要承担的后果也是应该有法人承担的。就好比说你的受是身体的一部分,当你用你的手做一些事情的时候,所需要承担后果不是手来承担,而是你整个人。

    5、现在很多企业的老板让自己的员工来当法人代表,当然这不是为了推卸经营责任,因为如果法人代表做出了欺诈行为等,那么,所要追究的责任就是一个企业的内部责任,而不是法人个人的责任。当然了,有一种情况是会直接追求法人代表个人责任的,就是当法人的代表有违法犯罪的行为。这时是因为法人自己的过错导致的,因此需要法人代表自行承担,而不需要追究整个公司的责任。

  • 111人看过2024-01-15

    那么股东在公司中享有哪些权利呢下面主要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的内容。

    我国《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是对股东权的高度概括。具体来说,主要包括:

    1、投资受益权

    也称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向公司要求分配公司盈余的权利。获取股利或投资利润,是股东投资的最主要的目的。是股东最重要的自益权,也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和地位而固有的一项权利。《公司法》第177条第4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当然,股东能否取得股利,取决于公司当年是否有可分配利润,及股东会分配的决议。因此,只有股东会作决议分配股利时,股东才享有取得股利的具体请求权或诉权。

    2、股份或出资的转让权

    股东不得抽回其出资或股本,但可以通过转让来转移风险。股份公司的股份相对自由的多,而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受到较多的限制。

    3、剩余财产分配权。

    股东对公司清算时剩余财产有分配的权利。

    4、优先认股权

    (1)股东对转让的出资的优先购买权。

    (2)股东对公司发行的新股有优先认购权。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作了明确规定。而股份有限公司规定模糊。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发行新股应该作出决议的事项包括: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除此之外,公司法再无其他条款涉及股东新股认购问题。该规定实为采取任意主义的立法态度,既未否定,也未承认。

    5、股票交付请求权

    公司对股东有交付股票的义务,股东有请求公司交付股票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136条“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以上权利,均是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从股东权分类上属于股东自益权。与自益权相对的是股东共益权,指股东为自己的利益同时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如下权利:

    6、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

    股东参与经营管理,在股份公司是有限的。主要包括:

    (1)重大问题决策权。股东通过大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投资计划,增加注册资本,合并等。

    (2)建议或质询权。我国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建议或质询。

    7.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这是股东最实质的管理公司的权利。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而是通过董事会进行;股东通过选举董事,进而获得对公司业务的控制权。董事会在公司中的重要地位,使得选举董事成为股东控制公司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股东的实质权益所在。

    8、知情权

    股东有权知晓公司经营的重要信息,以了解自己的权益是多少,才能掌握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是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

    (2)公司其他重要文件查阅权。

    我国《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第16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但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十分原则和概括,范围也十分有限。

    9、诉权

    股东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公司、向政府主管部门、法院寻求救济。其中,股东的诉讼是重要、最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手段。股东在权提起的诉讼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诉讼,二是派生诉讼。

    直接诉讼,是指股东纯为自身利益而以股东身份向公司或其他权利侵害人提起的诉讼。股东的该项权利,可由股东单独行使,也可由股东共同行使。但我国《公司法》第111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时,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诉讼”,未规定对其他侵害股东权益的行为如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也未规定股东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对于有权提起诉讼的股东的资格、诉讼的条件、时效等的规定也属于空白,不利于全面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易造成个别股东恶意滥用这一诉讼权利的现象。

    派生诉讼,也称代表诉讼、间接诉讼、第二级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管理人员等的侵害时,而公司不能或怠于向该不当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为了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以要求停止侵害,赔偿公司损失。西方国家已广泛设置。我国公司法及民事诉讼法均设立这一制度,尚有待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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