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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5人看过2024-01-16

    1、虚假出资:是指宣称其已经出资而事实上并未出资,其性质为欺诈行为,如以无实际货币的虚假银行进帐单,对帐单或者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和公司登记;

    2、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后或资本验资之后,将缴纳的出资抽回,其性质亦属欺诈。

    3、迟延出资:是指股东不按章程规定的期限交付出资或办理实物等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出资不足。所谓出资不足,是指在章程规定期限内,股东仅仅部分履行了其所承诺的其出资义务,且至今未能补足出资的情形。出资不足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中最为普遍的现象。

    5、瑕疵出资:是指股东交付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值显著低于评估价值,造成财产实际价值降低的。

  • 587人看过2024-01-16

    公司利益损失员工承担有可能是合法的,也有可能是不合法的。

    1、员工损害公司利益会不会构成犯罪,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故意损毁公司财物的,有可能构成犯罪,如果是过失造成的,不构成犯罪,但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2、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149人看过2024-01-16

    诉讼费用承担的原则是由败诉方承担,所以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审判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审判机关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审判机关解散公司。

  • 205人看过2024-01-16

    1、企业注销以企业申请为前提,是企业的主动行为,是企业合法退出市场的唯一途径,吊销营业执照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做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企业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市场经营活动。

    2、两者定义不同:

    (1)注销指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经过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并经过规定清算程序后公司完全消失,法人资格合法终止,所有员工遣散,所有银行的钱收回,所有债权债务结束。公司注销是企业主动停止经营的最终唯一并且合法的结果。

    (2)吊销指企业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被工商行政部门强制停止其经营活动。在吊销后注销前,公司依然存在,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起诉、应诉等,但是不能开展经营业务。

    3、两者性质不同

    (1)注销公司注销是企业主动停止经营的最终唯一并且合法的结果,是企业通过书面材料,提交有关文件、证件自行向登记机主管机关申请终止市场经济活动和民事关系的登记行为。

    (2)吊销是工商行政机关对企业违法行为依其行政职权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4、两者需要走的流程不同

    (1)企业注销时,企业要走的流程相对复杂。需要成立清算组——出清算报告——支付税款、工资——理清债权债务关系——税务注销——工商注销——银行注销,完成前面所说的流程后,企业才能合法注销。

    (2)企业吊销很简单,企业只要不去年报就可以了。然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根据违法事实、通过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核、举行听证、送达处罚决定书、公告、归档等执法程序剥夺企业经营行为的能力。

  • 128人看过2024-01-16

    需要资料:

    (1)申请报告

    (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需要材料如下:

    会议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国有独资)、身份证、暂住证(指外省市身份证)复印件

    (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7)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 173人看过2024-01-16

    一、清偿债务

    公司的房产属于公司财产,是需要在清算时就处理的。公司清偿了全部公司债务之后,如果公司财产还有剩余的,在公司注销期间成立的清算组才可以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二、办理房产转移

    办理房地产转移手续时,需提供工商证明,即提供办理转移的权利主体与房地产权属登记主体属同一所有权人的证明。

  • 146人看过2024-01-16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一定条件时,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劳动者可以通过这3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不同解除方式的条件和程序,避免因此引发劳动争议。
    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2、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3、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 296人看过2024-01-16
    1、常见民事责任

    2、常见行政及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相应法律规定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事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刑罚的刑事责任。

    行政及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公司承担责任外,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被处以行政处分(通常为国有企业)、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公司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特定经营活动,非法经营的;

    (2)公司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股东或公司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3、其他常见刑事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因自身原因或公司原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通常以单位的意志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违法行为的,大部分情况下是构成单位犯罪,单位犯罪不仅仅处罚单位,对单位判处罚金,很多情况下会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在我国刑法中,对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和双罚制并用的制度,即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单位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则既追究单位的责任又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大部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掌握企业事务的负责人、主管人员,故一旦构成单位犯罪,难辞其咎。

  • 171人看过2024-01-16

    公司发起人是公司设立过程中主要权利与义务的承受人,更是相应责任的承担者。发起人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由于公司不能成立或者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或第三人利益受损害时,发起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的民事责任

    实践中,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夭折的很多,其原因:如设立中达不到法定条件的,发起人发生重大变动的,以及法院判决不准设立或撤销设立等。而设立公司是自始既有法律行为又有经济行为的复杂过程,势必发生各种利害关系。那么,由此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谁来承担,则成为公司法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对此,《公司法》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中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第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现任;第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发起人责任规定的立法宗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股东亦应参照《公司法》第94条的规定承担类似责任。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要对设立行为所生之后果负连带责任。

    (2)公司设立中的民事责任

    《公司法》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此即规定了发起人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发起人作为设立中的公司的机关,必须忠实地履行自己在公司设立中的职务和权限。如果因怠于履行职务等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害,就要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由于发起人的懈怠等过失,使设立程序出现瑕疵,最终造成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要向受损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公司成立后的民事责任

    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资本充实责任”。所谓资本充实责任,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若出现未被认缴的出资或非倾向出资的财产价额不足时,全体发起人须承担连带认缴出资和填补非货币出资财产价额的责任。

  • 296人看过2024-01-16

    不违法。

    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由于是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可能存在价格上的不公允,进而存在操控利润和避税的可能性。关联交易避税则是利用上述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类型套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不同税收规定,达到企业税收利益的最大化。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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