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主持人:
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限公司于年月日以(书面等)形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在年月日(地点)召开股东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人,代表公司股东%的表决权;未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人,代表公司股东%的表决权。所作出决议经公司股东表决权的%通过,弃权或反对的占股东表决权的%,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决议事项如下:
(一)同意公司注销。
(二)同意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为:为清算组组长。
(三)同意将上述决定登报公告公司注销情况及告知公司债权债务人。
股东:(签名或盖章)
(签名或章章)
年月日
1、放映权是指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放映权不仅限于对美术、摄影、电影和类似电影作品,只要是能放映的作品,都在放映权的范围之内。
2、就放映权的行使方式来看,首先,此处的放映要求公开再现,个人或家庭内部的放映由于并不属于公开展现,不涉及放映权。其次,放映并没有明确是否是有偿行为,无论有偿还是无偿,擅自放映作品都会触及放映权。
不胜任工作是企业调岗的常见理由,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单方调岗的权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约束,企业在操作不胜任调岗时应当把握:
(1)用人单位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即该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在实践当中需要以“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等文件予以佐证;
(2)调整后的岗位应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技能相适应,保持一定的合理性。
绝大多数的员工可以接受调动工作岗位,但绝对不会接受在调岗的同时降低了自己的工资待遇。
用人单位因为离职工作交接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如果与公司之间涉及民事纠纷,不管离职多久,公司都可以起诉,除非过了诉讼时效。如果员工在公司有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不管员工辞职多久,公司都可以向检察院举报,由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如果员工既不涉及民事案件,也不涉及刑事案件,那么,不管辞职多久,都不会起诉员工。
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一般有3种:
一独占许可。即在规定地域范围内,被许可人对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
二普通许可。"薄利多销"的形式。即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合同项下的注册商标。同时,许可人保留自己在该地区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
三排他许可:商标权人和被许可人使用的并行。在此种情况下,除许可人给予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外,被许可人还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即许可人不得把同一许可再给予任何第三人,但许可人保留自己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权利。排他许可仅仅是排除第三方在该地域内使用该商标。
此外,用于激励员工的股票来源也不再是增发新股,而是上市公司直接从二级市场回购。当然,如果是合理区间的回购,自然是好事。但有些上市公司拿着自有资金采取“高举高打”的方式,颇有些激进式回购的意思,这样的激励方式,让投资者异常反感,这是因为这样的股权激励可能会成为高管和员工侵蚀投资者权益的一种途径。
其实,投资者最担心的是股权激励成为上市公司赠予高管等人的一种福利。有些股权激励,条件太过简单,被激励对象基本属于躺赚,这样的股权激励必然会引发投资者的质疑。既然是股权激励,就应该有较大的挑战,要不然与巨大的利益不相匹配。
企业调岗降薪员工不同意的话公司只能让员工在原来的工作岗位上继续工作了。
因为调换工作岗位的这件事情本身就必须要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劳动者有权拒绝企业提出来的调岗降薪的要求,企业不得以此为由直接辞退员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也意味着,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
1、双方协商一致;
2、采取书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合同的约定也并不代表企业可随意进行单方调岗,在操作岗位调整时,企业依然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调整岗位必须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调整后的岗位与调整前的岗位应有一定的关联,譬如把销售经理调整为销售主管可以认定为合理的,而把财务经理调整到销售岗位则可能欠缺合理性。
2、劳动者被调岗后能胜任新的工作,如果不具备适任能力,用人单位还应当负责培训教育,以使劳动者能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3、调整前应履行必要的告知和解释义务,做到有理有据(注意保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