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申请流程如下:
1、向版权保护中心提出登记申请;
2、按照规定,提交申请书等需要的材料;
3、受理申请后会发出受理通知书;
4、如果审核通过,会予以登记并办法登记证书并公告。
根据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大股东不能开除小股东。要让小股东走人的话,只能通过收购小股东的股票的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员工可以先与公司进行协商;
2、协商不成的话,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也可以申请劳动保障监察,要求公司履行法定义务。
3、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网络商标侵权的处理方式是: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确定侵权人应承担的停止侵权或赔偿等民事责任;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股东退股的方式有:
(一)转股方式退出。转股的方式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
(二)减资方式退出。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来使股东退出实际是公司回购了股东出资。
但减资不同于回购,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只要满足条件的表决权股东在股东会同意,股东会就可做出减资决定,无需附加其他任何额外条件。
(三)异议股东回购方式退出。股权回购请求权是一项法定的股东权利,为小股东提供了抵抗大股东侵害的法律武器。
(四)起诉解散公司方式退出。公司出现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公司的情形出现如营业期届满,公司解散,股东也就退出了,股东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议作出关于解散公司或是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解散事由的决议。
(一)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商号不变):
1、变更前的商标受理书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公司名称变更的工商证明文件原件;
3、变更后的公司执照复印件;
4、申请书和委托书盖变更后公司公章,变更前的公章及执照不用。
5、变更文件为外文的;应提供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二)变更商标注册人:
1、变更前的商标受理书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不需要工商变更证明;
3、变更后的公司执照复印件;
4、申请书和委托书盖变更后公司公章,变更前的公章及执照不用。
5、更文件为外文的;应提供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注: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
一、当员工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是调离到其它工作岗位,这是我国劳动法明文规定的。一般来说要调岗必须证明其不能胜任岗位工作,那就要伴有明确的绩效考核制度,不然随意调岗是违反劳动法的。
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可以调岗调薪的情形有: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调岗调薪协商一致。
2、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5、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脱密期保密协议的,在劳动者提出辞职后,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一、不办理工作交接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所以,为了确保劳动者能够按时交接工作,可以与其约定相关的经济补偿金等都于交接完毕时支付。
二、制定规章制度来规范劳动者的离职手续
《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员工离职时应该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办理离职手续”,并在规章制度中对此进行具体、详细的规定。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将“劳动者拒不配合用人单位进行工作交接的”视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让不办理交接就"自动消失"的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加入劳动法规定的“因劳动者不按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条款,并将之细化,以此来约束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