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算报告备案登记表;
2.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股东会确认的企业清单开始日、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5.税务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6.清算组出具的经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一式两份,要求清算组成员签名,股东会确认)。
7.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8.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企业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但如果是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则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9.经办人身份证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起诉解散公司应满足下列条件:
1、单独或共同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依法前往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必须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3、股东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解除股东资格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如下:《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合并的程序包括:
1、合并各方就合并的意向和有关事项进行磋商。
2、合并各方的董事会作出合并决议。
3、合并各方缔结合并契约。
4、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5、合并各方分别召开各自的股东会议,通过合并决议。
6、合并各方联合发出合并通告。
7、合并备案。
8、召开公司合并报告会议。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股东转让其股份可以在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但是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可以,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不需要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记名股票可以通过背书或者是其他方式转让。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