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又称为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华律知产小编整理了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是谁
(一)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一般职务作品,是单位职工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创作的文学、艺术类作品。“工作任务”,是指单位职工在单位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这类作品,著作权由作者(单位职工)享有。但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有权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二)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特殊职务作品,是职工是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科学技术类作品。科学技术类作品,包括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作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也可归入特殊职务作品。
对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关联信息: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条文所说的合同,应当是书面合同。这里存在的问题是受托人可能再委托。如甲方委托乙方完成一项校徽的设计,乙方又委托丙方设计,甲方接受了这项设计,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这项设计的著作权归丙方。因为尽管甲方、乙方出了资金,进行创造性劳动的却是丙方。
甲乙都出了资金,甲乙的利益何在?《著作权法解释》第12条规定:“按照著作权法第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甲方使用该校徽自无问题,而乙方的使用,仅仅是完成甲方的委托,从而获得报酬。
上面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是谁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对于纠纷的行为,一定要协商处理好,避免出现一些意外。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需要。
1、股权转让双方,根据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并委托相关代理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供主管税务部门做征税参考,并在合理条件下,参照资产评估报告确定股权转让收入。
2、按照相关规定,自然人股权转让行为,转让方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以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转让方以原价转让的,不交个人所得税。
1、返还财产
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与赔偿损失乃股权转让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之后的主要处理措施。
2、办理手续
就返还财产而言,无论是转让方,还是受让方,都应将其从对方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从而将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恢复到无效合同缔结前的原状。就受让方而言,其有义务将其依据无效或被撤销的股权转让合同所取得的股权返还给转让方。公司有义务协助转让方办理股权回转的相关手续(如修改章程、变更股东名册、前往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3、分红返还
受让方依据无效或被撤销的股权转让合同所取得的股利亦应完璧归赵;否则,构成不当得利。但要返还给谁,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受让方分红时符合分红条件与程序的,应将红利返还转让方;受让方分红时不符合分红条件与程序的,应将红利返还公司。道理很简单:转让方即使未与受让方缔结无效或被撤销的股权转让合同,也不能违法分红。
4、赔偿损失
就赔偿损失而言,无论是转让方,还是受让方,对由于自己的过错而给对方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包括直接财产损失与间接财产损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赔偿的损失仅限于返还财产之后仍无法消弭的财产损失。
5、股东资格
另外,受让方向转让方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包括公司利益直接受损、转让方作为股东利益间接受损的部分。受让方在实际经营管理公司期间不法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仅导致公司利益直接受损,而且导致股东利益间接受损。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公司遭受的损害获得了赔偿,股东利益也将因此而灰飞烟灭。因此,转让方不能就此对受让方股东主张损害赔偿,而只能通过敦促公司对受让方股东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公司怠于或者拒绝对其提起诉讼时,转让方在恢复股东资格以后可以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在计算转让方作为原告股东的持股期间时,转让方的股东资格视为未中断。
可以的。
1、公司法并无明确规定禁止股东担任财务负责人。在其他的法律法规上也没有限制公司股东担任财务负责人,因此股东可以做财务负责人。
2、实践中,由于财务管理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高,国有企业财务负责人均为领导班子成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可以任职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的。严格的说财务人员必须有会计师资格、从事会计工作多年、经验丰富的人才能胜任。
股东可以做财务负责人。法律没有禁止股东担任财务负责人,只要股东有会计师从业资格、有丰富的会计从业经验并符合公司规定的其他聘用条件就能担任。
根据《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可以,发现了错误变更登记,工商局应撤销。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公司股权登记信息出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1)股票发行公司与主承销商的双向选择
主承销商(即投资银行)选择股票发行公司时,一般考虑如下几方面:是否符合股票发行条件;是否受市场欢迎;是否具备优秀的管理层;是否具备增长潜力。
而股票发行公司选择主承销商时,所依据的几条常见标准是:投资银行的声誉和能力;承销经验和类似发行能力;股票分销能力;造市能力;承销费用。
(2)组建发行工作小组
股票发行公司与承销商双向选定以后,就开始组建发行工作小组。发行工作小组除承销商和发行公司以外,还包括律师、会计师、行业专家和印刷商。
(3)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duediligence)是指中介机构(包括投资银行、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在股票承销时,以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股票发行人及市场的有关情况及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的核查、验证等专业调查。
(4)制定与实施重组方案
发行工作小组成立之后,就开始对发行人进行重组以符合公开发行的条件或在公开发行时取得更好的效果。
重组方案的制订与重组,应尽量做到:发行人主体明确,主业突出、资本债务结构得到优化;财务结构与同类上市公司比较,具有一定优越性;使每股税后利润较大,从而有利于企业筹集到尽可能多的资金;有利于公司利用股票市场进行再次融资;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等等。
(5)制订发行方案
股票公开发行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需要许多中介机构及相关机构的参与,准备大量的材料。主承销商必须协调好各有关机构的工作,以保证所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因此,制订发行方案就成为股票承销中的重要步骤。
(6)编制募股文件与申请股票发行
股票发行的一个实质性工作是准备招股说明书,以及作为其根据和附件的专业人员的结论性审查意见,这些文件统称为募股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和律师意见报告。
在准备完募股文件后,发行人将把包括这些文件在内的发行申请资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的专家组(包括律师、会计、财务分析者、行业专家)将就对此进行审查。专家组审查文件来确定这些文件中是否进行了充分且适当的披露,尤其注意是否有错误陈述或对重大事件的遗漏,这些错误陈述或遗漏会影响投资者作出在充分信息下的投资决策。在注册制下(如美国),证券监管机构不对预期发行的质量进行评价或评估,这一结论由市场作出。而在核准制下(如中国)则将对发行质量作出判断,并将决定是否允许公开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