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罚与罚款
根据公司登记条例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法定代表人进入黑名单
根据《公司法》147条第四款“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也明文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股东的连带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债务清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将涉及无照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将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等缴回原登记机关,拒不缴回的,属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可以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收缴。利用应收缴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按无照经营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股东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的前提条件是,一名股东独自或者若干股东累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应当是基于下列理由之一:
1、公司连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之间存在长期冲突,并且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不能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其他的严重困难,导致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上述四项诉讼解散公司事由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除了上述四项理由外,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等其他任何原因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1、公司陷入了“公司僵局”的状态。所谓公司僵局,其具体含义系因股东间或者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公司的有效运行失灵,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因对方的拒绝参加会议而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无法通过任何议案,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一种瘫痪状态。
2、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9)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吊销十年未注销对法人影响很大。如果企业不正常注销的话,第二年不年检会被视为自动注销。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单,可能在3年内无法使用自己的名字再注册公司。税务不去注销的话,所欠税一直存在,而且还会产生滞纳金。到达一定程度会影响银行贷款、个人出国等。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般来说,公司注销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并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并加盖公司公章以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同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作出的公司解散决议或者公司解散决定。如果公司是被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登记机关撤销的,还应提交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4)经过确认的清算报告。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报告需经股东会确认,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报告需经股东大会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报告需经股东确认。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8)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在提交上述材料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上述《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因公司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须提交以上所述的第(4)、(5)、(6)项材料,但应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4)以上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加盖公章。
可以是公司;
一、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俗称法人代表。但在公司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法定代表人可能只是一个挂名人物,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实际上的管理者,就是实际负责人。
二、实际控制人是从股权结构的角度而言的,一个公司可能有多名股东,所占股份各不相同,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拿上市公司来讲,50%以上的控股股东、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等股东就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由于改制过程中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将导致业绩连续计算的中断,严重影响公开发行股票进程,因此,公司在改制时及时征求保荐机构意见后再采取相应举动。
1、处罚与罚款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法定代表人进入黑名单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将涉及无照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将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等缴回原登记机关,拒不缴回的,属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可以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收缴。利用应收缴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按无照经营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债权人作为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内容之一,在公司法律体系内其保护贯穿于公司生命周期始终:“出生时”:出资、未成立产生的责任、抽逃出资责任,“生存中”:对外担保、限制股东滥用权利,“公司死亡或变化中”:公司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对债权人责任承担等,具体而言:
1、公司未成立的责任承担。如《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抽逃出资责任承担。如《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公司合并、分立时债权人权益保障。如“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其他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以及其他基于身份关系引发股东资格继承、债权人债权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