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法,申请破产的程序一般如下: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当然债权人也可申请)
2、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3、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4、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实践中,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能常有以下几种:
1、将股东出资时所确认的股权价格作为转让价格;
2、以公司净资产额为标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3、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转让价格;
4、将拍卖、变卖价作为转让价格。另外,也有采用其他方法来确定转让价格的。
值得注意的是: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原则是在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及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条件下,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与相应的出资额相一致是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方法之一。转让价格是股权转让协议的实质性条款,没有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协议因缺乏主要条款而无效。但双方协商补充条款的或特别约定的,比如赠与等,则该协议仍然有效。
股权转让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有以下法律风险:
1、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未依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股权转让后应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尽快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只有办理完所有的变更要求后,一个股权转让行为才算完全、彻底。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股权转让纠纷并不是民事诉讼法中专属管辖的案件,应该是按合同纠纷进行管辖,由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地法院进行管辖。
公司欠款太多可以申请破产。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的债务过多的,如果造成到期债务无力清偿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就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
根据企业破产法,申请破产的程序一般如下: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当然债权人也可申请)
2、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3、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4、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你也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是的。
股权转让跟注册资本的关系:股东的所有出资就是公司的注册资本,而股东出资后才取得公司的股权,所以股东转让股权和注册资本有一定的关系,如果出资不实的,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
(1)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超过半数表决通过后,股权方可转让。
股东会讨论股权转让时。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股权,不同意转让又不同意购买,视为同意转让;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时,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需股东之间协商并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2)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中应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双方的转让行为,股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民法典》的一般规定。
(3)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书,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段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
(4)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根据我国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承担的债务只是这个公司的资产来承担,不会涉及到股东的个人财产。简单说就是这个公司的50万注册资金不足以承担100万的外债的时候,这个公司就是破产。不能偿付的债务也是不能追偿的。无论出资人是几个都是以自己的那部分出资对外承担债务责任。也就是公司的资产承担对外责任。
破产企业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不足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其差额应列入破产债权。计息的破产债权,计算到破产宣告之日止。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以到期债权列入破产财产,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及其他损失。确实无法收回的破产企业的财产,不列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