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公司法人的具体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如果存在股权转让须填写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那么要办理暂住证);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产生股权纠纷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在紧急的情况下,为了保障起诉人利益,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财产保全,由法院进行裁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破产后股东一般不需要还债,但是公司依然需要还钱。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验资后转出属于抽逃出资。
2、根据现行法的规定,股东在验资后又将出资转出的行为依然受到《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公司法所规定的抽逃出资,是指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将自身出资再抽回的行为.只要行为人未能证明其转出的行为系公司的正常经营往来,该行为依然是“抽逃出资”。
一、内部决策、提出申请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产权转让方案,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1、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2、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3、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3、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4、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二、申报批准、审核批复
转让方履行完毕内部决策程序,向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产权转让申请。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3、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其权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或净资产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必须报经省国资委审批后,方可进场交易;对上述额度以下的权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也要进场公开交易,合规操作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报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文件: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申请文件;
(2)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内部决议文件;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4)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7)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清产核资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下列债权或者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一)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银行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追偿的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者悬空的银行债权。
(三)因行政干预造成逃废或者造成悬空的银行债权。
(四)银行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银行债权或者股权。
债权依旧由公司享有。无论是法人本身还是其法定代表人,只要是公司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包括变更法定代表人),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应该由变更后的公司全部承担,不需要另行说明。
如果确实需要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的,也只要说明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其债权债务。若公司名义贷款,更换法定代表人不影响还款,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