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成立的合同,合同生效时间自成立时生效。
也就是说,合同的生效,原则上是与合同的成立一致的,合同成立时就产生效力。在一般情况下,承诺到达受要约人时合同就产生法律效力。例如买卖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生效没有特别约定,那么双方当事人就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时,合同就成立并且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生效时间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某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要经过特别程序后才产生法律效力,这是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是不一致的,合同也许是成立的,但并不一定生效,只有经过批准、登记等手续后,合同才生效。所以在此种情况下去份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也就具有了特殊的意义。
3、如果当事人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或者期限的,合同生效时间从其约定。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有约定条件的合同,这种合同在条件成就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附条件的合同所附条件必须是可以实现和合法的,如果所附条件不可能实现或者是违法的,那么所附的条件无效。
股权分立是现在有股东不需要向公司支付额外的现金就可以获得公司新股票的股票发行方式。
持股分立是股权分置,也叫股改,是指股东持有相同的股票却没有相同的权利,比如持有非流通股的股东不能像持有流通股的股东一样去交易股票。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对于这类合同,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增资本,即增加实收资本(或股本)。
资本公积从本质上讲属于投入资本的范畴,由于我国采用注册资本制度等原因导致了资本公积的产生。《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资本公积的用途主要是转增资本,即增加实收资本(或股本)。
虽然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并不能导致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增加,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一方面可以改变企业投入资本结构,体现企业稳健、持续发展的潜力;另一方面,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它会增加投资者持有的股份,从而增加公司的股票的流通量,进而激活股价,提高股票的交易量和资本的流动性。
此外,对于债权人来说,实收资本是所有者权益最本质的体现,是其考虑投资风险的重要影响因素。所以,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仅可以更好地反映投资者的权益,也会影响到债权人的信贷决策。
第一,企业应成立一个合同管理部门,统一归口审核和管理各业务部门、各单位分口管理的模式。
1、对企业公章或合同章的保管。
2、对企业职工合同签订授权的管理与控制。
3、对企业的被解聘主要负责人的防范。
第二,把合同分类,对重要的合同要做重点审核和管理
第三,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
对任何一个合同的审核,都应做到有的放矢,对主要的内容和重要的条款作主要的审核。合同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合同要履行的标的物;标的物数量;标的物质量;标的物价款或者需要支付的报酬;履行期限,履行的地点和履行的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一,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监督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行使,国务院“三定”方案对有关部门的职权范围有确定的,按照国务院“三定”方案确定的职权范围行使。国务院根据需要授命有关行政机关对某项事务进行管理的,按国务院的命令或决定行使职权。
第二,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对需要监督处理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也对有关部门监督处理的具体权力作出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行政。
第三,负责监督处理的是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处理中,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