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违约,即实际发生的违约行为。具体形态包括:
(1)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拒绝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后,一方当事人能够履行而故意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2)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债务已经到期,合同当事人能够履行而未履行,包括债务人给付迟延和债权人受领迟延。
(3)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包括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
(1)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
(2)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
(3)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一、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多重买卖情形下,由于各个买卖合同均为有效合同,故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完全可以依据有效合同来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二)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或者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在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果出卖人隐瞒其就同一标的物已经与其他人签订买卖合同或已办理登记或交付手续,便已构成欺诈,后续买受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与出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并由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多重买卖情形下,出卖人与先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后未办理标的物登记或交付手续,而后又与后续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但办理了标的物登记或交付手续,不能取得该标的物所有权的先买受人可否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出卖人与后续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从而使标的物物权也回归到变动前的原始状态 理论上存在这种可能。
如果对方存在这些情形,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就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如果对其将来的履行提供了适当担保,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就应当恢复履行。如果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赋予当事人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以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其理由在于:当事人虽未实际违约,但已表示他已置合同于不顾,根本漠视其应负的合同义务。遇此情形,如果仍让守约方坐等履行期届至才能向对方主张权利,要求赔偿损失,那将损害守约方的利益。因此建立这一规则,允许守约方行使解除权,并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保护守约方是十分必要的。当然守约方也可以不解除合同,等到履行期届至后再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解除合同的一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主张违约金。如果合同是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解除的,则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则解除权人不可以主张违约金。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违约即违反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明示先期违约发生的时间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至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这段时间内,因此称“先期”违约。一般情况下,违约必须出现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届满之前,则无违约可言。
二、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表示或者以自身行为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