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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7
    只要用于股权投资的资金来源是合法的,股权投资是受法律保护的。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投资是特定经济主体为了在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获得收益或是资金增值,在一定时期内向一定领域投放足够数额的资金或实物的货币等价物的经济行为。
    投资是为了特定目的,与对方签订协议,促进社会发展,实现互惠互利,输送资金的过程,方式有货币购买、企业参股、价值置换等。
    其他债权投资是核算企业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其他债权投资可按金融资产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利息调整”“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
    债权性投资,是指为取得债权所作的投资,如购买国库券,公司债券等。债券是一种定约证券,它以契约的形式明确规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无论被投资企业有无利润,投资企业均享有定期收回本金、获取利息的权利。企业进行债权性投资,一般是为了取得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并保证按期收回本息。
  • 100人看过2024-01-17
    在法律实践中,普通股权的转让价格通常由以下几种方式确定:

    (1)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即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由协商确定,可称为“协商价法”。

    (2)以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出资额为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出资额法”。

    (3)以公司净资产额为标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净资产价法”。

    (4)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依据计算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评估价法”。

    (5)以拍卖价、变卖价为股权转让价格。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东转让股权给其他股东的,不需要经其他股东的同意,如果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时,需要经其他股东同意,如果股东不同意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东的权利主要包括:
    1、获得分红等资产收益的权利;
    2、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3、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等文件的权利;
    4、权利受到损害的诉讼权利等。
    5、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88人看过2024-01-17

    1、业务模式风险

    目前国内的P2P业务模式主要有纯借贷模式、债权转让模式及收益权转让模式。

    1)纯借贷模式:借款人直接在平台上发布借款标,出借人投标。到期借款人按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例如,某拍贷)

    根据《民法典》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我国法律允许自然人等普通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借贷关系,并允许出借方到期可以收回本金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表明了借贷关系的合法性。纯借贷模式下涉及的一些法律风险如下:

    借贷合同风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表明了目前绝大多数P2P平台采用电子合同的方式是合法的。

    2)债权转让模式: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后,债权人在平台上申请债权转让,并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模式具体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无承诺回购的债权转让(出让人在债权转让成功后,受让人与原债务人形成债务关系,出让人从法律关系中退出),二是债权转让及回购(出让人申请债权转让并承诺回购,出让人没有从法律关系中退出,当原债务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向受让人还本付息时,需要出让人来回购债权)。

    2、非法集资风险

    P2P平台会面临非法集资的风险,这与P2P目前的行业环境有关。

    一方面,目前P2P监管细则未出,资金银行存管也未落实。很多平台表面宣称其有第三方支付托管或者有银行存管等,但实质上借贷双方的资金仍然会经手平台账户,聚集起来也就是形成了我们常说的“资金池”。

    二、信息安全风险

    P2P平台在金融服务的过程中承担的是信息中介的角色,目前P2P平台掌握了借贷双方的个人信息、财产信息以及交易信息。P2P网贷信息安全风险包括以下内容:

    借贷隐私风险,P2P网贷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客户信息,不得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P2P网贷平台应采取数据交换加密、多重密码保护和容灾备份,加强网站安全以保护客户信息安全。

  • 196人看过2024-01-17

    一、抵押物范围限制的法律风险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但是抵押物也是有一定的范围限制的。

    二、抵押手续不完备的法律风险抵押手续不完备将直接影响融资目的的实现,甚至导致抵押合同不生效。

    抵押手续不完备在企业贷款抵押中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如果法律、法规要求必须经过批准才能抵押,未经批准,则抵押无效。

    (2)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抵押权是不转移抵押物占有状态的一种物权,因此,为了满足公示公信的原则,一些特定抵押物的抵押权只有经过抵押登记方能生效。比如,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3)混淆登记和批准的区别。

    (4)未经同意以共同共有的财产设定抵押。共有财产的抵押多见于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对以共同共有财产设定抵押的,应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否则抵押无效。

    三、抵押物不足值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两种类型:

    (1)超值抵押。是指抵押人的抵押物的价值低于其担保的债权的价值。在设定抵押时,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抵押物的价值。需要说明的是,超值抵押并不是无效,一句法律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力。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以抵押物之外的财产清偿债务。这个规定看起来貌似受损害的只可能是银行而非企业,但是实际上不是这样的。银行之间可以协调联动机制,将相关企业骗贷或者超值抵押的行为信息发布到业务联网上,达到信息共享,防止和规避因信息欠缺造成管理上的漏洞及贷款损失的可能。这样一来,有过“前科”的企业再想贷款就困难了。

    (2)重复抵押。重复抵押是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 100人看过2024-01-17
    外企的股权转让应该注意如下问题: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
    2.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权须经有关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
    3.企业应自审批机关批准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手续。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东转让股权是否要披露公司债务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是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为标的的买卖合同。因此应当适用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这就是法律规定的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品质应承担的瑕疵担保义务。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合同而言,转让方(原股东)对受让方(新股东)同样负有瑕疵担保义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时,尤其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时,受让方通常需对公司现有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转让价格。
    转让方需据实向受让方告知公司的现有资产及负债情况。如果转让方隐瞒公司债务,则必然虚增公司现有资产价值,使转让价格脱离公司股权的实际价格,侵害受让方利益。因此转让方负有向受让方保证公司不存在未披露债务的义务,此项义务无论转让合同是否约定都是存在的,属法定义务。
  • 100人看过2024-01-17

    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是不能转让股权的,出资不到位股东就没有相应的股权,所以转让是无效的。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 100人看过2024-01-17
    对于隐名股东的股东主体资格认定问题,需要考虑以下几点问题:
    1、在股东出资不足、瑕疵的情况下,公司债权人是否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如果明知隐名股东对公司出资情况并实际控制公司股份的,可以要求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隐名股东与显名资格确认的纠纷中,隐名股东可以依据协议等实质证据直接对抗显名股东。可以不改变股东名册而直接确认其股东资格。对于隐名股东在公司对外的地位,以工商登记的的显名股东为公司股东,隐名股东不具有股东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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