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后诉讼风险有:
1、保险公司在对理赔工作的处理上缺乏风险管理的认识,单方面的追求业务量的增加,忽视了理赔风险的处理。
2、受有限的风险认知能力和技术能力的限制,对于风险分析和评价的水平较低,无法抓住风险管理工作的重点。
3、保险公司内部理赔制度不完善、不明确,工作规范不全面,理赔的处理中随意性强。
个体工商户对注册资本没有限制,但成立公司需要投资资金。二人以上合伙企业最低出资额为三万元,个人独资公司最低出资额为十万元。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登记注册,从事工商经营的公民。
个体户不是企业法人,不需要注册资本。他们是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不实的股权转让后,原始股东和受让人都有出资义务,之后原始股东和受让人之间清理债权债务关系。股份转让后,涉及该股份未如实出资纠纷的,股东会决议后公示催告解除股东资格,无效,公司不能直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应该起诉至法院。
股权转让后,一般情况下原股东不承担偿还公司债务的责任
公司是独立法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股权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担。
特别情况下,股权转让后原股东需承担公司债务责任
1、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通过股权转让协议规避义务、逃避债务
现象: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股东逃避债务
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为股东的法定义务,在公司股权转让时不能转让,实践中某些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为了达到不承担法定的义务、逃避债务的目的,往往会将股权转让给一个没有偿付能力的主体,并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原股东的所有债权债务给让给新股东。
有的还明确约定原股东的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一旦公司的债权人追索债权,原股东经常以自己已不是公司的股东及转让协议的约定进行抗辩,在新股东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害。在此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以向新股东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责任的,新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原股东进行追偿。
2、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前债务由原股东全部承担
股东转让公司全部股权时应充分披露公司对外债务,因此为保证受让股权不存在瑕疵,新股东可要求原股东可在协议中承诺对股权转让前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协议为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原股东应对转让前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转让协议只约束协议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股权转让协议只能约束协议双方当事人,其效力并不能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因此,公司的债权人仍然只能要求公司承担债务,而不能直接要求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
在我国的公司的实际的经营管理中,如果是在无特殊情况下,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责任是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但是,对于现股东来说,股权转让后股东的责任还要承担。但如果原股东是未实际缴纳出资的并且为了逃避债务而转让股权,则原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倒签合同是指合作双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项目合作,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补签合同的现象,应预防其可能带来的风险。
(1)加强合同管理业务培训。
(2)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3)区别项目分类办理合同。
(4)优化合同审批流程。
(5)定期组织检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