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公司股东为被告的方法:
1、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法院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2、在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但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下,法院应当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告知原告可另案起诉。
在诉讼中原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其实质是基于程序法所赋予当事人的追加申请权。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如果存在股权转让须填写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那么要办理暂住证)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银行信息(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高于公司法规定时的效力。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全体股东的2/3或者3/4同意,甚至规定必须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
2、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低于公司法规定时的效力。
公司章程若规定,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的1/3(甚至更低比例)同意。这样的规定应当是无效条款。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属于强制性规范。
3、公司法未规定时,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条款的效力。
公司章程可以在不与公司法规定冲突的前提下作出特别规定。
目前,公司登记机关对商业性债权转股股这一出资形式持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是可以依法予以登记,因为现行《公司法》对债权转股股这一出资形式虽没有明确规定,但也没有作出明确的禁止或限制,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债权可以转作股权。根据对私权利“非禁即准”的原则,就应当进行登记;
二是有的公司登记机关规定不能登记,认为现行的公司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对债权转股权这一出资形式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统一规范的操作程序,公司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对股东出资形式的界定正在不断完善之中,《公司法》仅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进行了说明。根据对公权“非法定则禁止”的原则,不能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