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发现了错误变更登记,工商局应撤销。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公司股权登记信息出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1)股票发行公司与主承销商的双向选择
主承销商(即投资银行)选择股票发行公司时,一般考虑如下几方面:是否符合股票发行条件;是否受市场欢迎;是否具备优秀的管理层;是否具备增长潜力。
而股票发行公司选择主承销商时,所依据的几条常见标准是:投资银行的声誉和能力;承销经验和类似发行能力;股票分销能力;造市能力;承销费用。
(2)组建发行工作小组
股票发行公司与承销商双向选定以后,就开始组建发行工作小组。发行工作小组除承销商和发行公司以外,还包括律师、会计师、行业专家和印刷商。
(3)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duediligence)是指中介机构(包括投资银行、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在股票承销时,以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股票发行人及市场的有关情况及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的核查、验证等专业调查。
(4)制定与实施重组方案
发行工作小组成立之后,就开始对发行人进行重组以符合公开发行的条件或在公开发行时取得更好的效果。
重组方案的制订与重组,应尽量做到:发行人主体明确,主业突出、资本债务结构得到优化;财务结构与同类上市公司比较,具有一定优越性;使每股税后利润较大,从而有利于企业筹集到尽可能多的资金;有利于公司利用股票市场进行再次融资;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等等。
(5)制订发行方案
股票公开发行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需要许多中介机构及相关机构的参与,准备大量的材料。主承销商必须协调好各有关机构的工作,以保证所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因此,制订发行方案就成为股票承销中的重要步骤。
(6)编制募股文件与申请股票发行
股票发行的一个实质性工作是准备招股说明书,以及作为其根据和附件的专业人员的结论性审查意见,这些文件统称为募股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和律师意见报告。
在准备完募股文件后,发行人将把包括这些文件在内的发行申请资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的专家组(包括律师、会计、财务分析者、行业专家)将就对此进行审查。专家组审查文件来确定这些文件中是否进行了充分且适当的披露,尤其注意是否有错误陈述或对重大事件的遗漏,这些错误陈述或遗漏会影响投资者作出在充分信息下的投资决策。在注册制下(如美国),证券监管机构不对预期发行的质量进行评价或评估,这一结论由市场作出。而在核准制下(如中国)则将对发行质量作出判断,并将决定是否允许公开发行。
公司股东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首先要承担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详见《公司法》“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二)、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如果股东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自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个人股权转让合理避税有以下几种方法:能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亲人;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其他合理情形。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一、因缺乏合同订立的意思自治要件而被认定为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之规定,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二、因股权性质为国有产权,转让不符合相应“应当”规定被认定为无效,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之规定,属于国有产权性质的股权在转让时,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转让。
三、因股权转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1、破产费用、公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所以当得知企业倒闭了,应当立即采取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比如及时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对公司资产进行财产保全。
破产清算与重整的主要区别在于:
1、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
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均参与重整。而参与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一定情况下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
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在重整中管理人担任的角色更像是监督人,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
3、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向重整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方法。
4、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
就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
5、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
6、债务人的职权大小不同。
在重整中,债务人可自行管理财产,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除非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无经营能力等情况。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不可管理其财产,而是由管理人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