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劳动者不符合岗位要求试用期不合格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
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相关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具体见《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相关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依照本法相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