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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根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一、如果股东已经将股权转让了他人,但未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应如何救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又如何?

    这种情况现在并不少见。往往是一部分股东同意对外转让,另一部分股东却被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实践中,多数被忽视的股东都是请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请求恢复原状。法院也多是判决转让协议无效,股权退还原股东,再给一定的期间行使优先购买权。认为,上述做法并不是最好的。股权转让合同不应是无效合同,而应是可撤销的合同。而且,救济的方法也应当更加合理。

    优先购买权有很多种,如土地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等,公司法上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只是其中一种。那么,优先购买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呢?它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权利人可以通过单方意思表示在自己和形成权相对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此项权利的行使以相对人向第三人出卖为前提条件。例如,乙对甲的房产有优先购买权,待甲与丙订立买卖合同后,乙如果表示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自动于甲乙之间成立另一买卖合同,内容与甲丙的相同。两个合同均为有效成立,但甲应当履行和乙的合同。正常情况下,甲应当在和丙的合同中约定合同仅在乙不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才实施或者在乙行使优先购买权时解除。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是相对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所以认定该合同无效是不对的。如果该合同无效也就不会形成权利人和相对人的合同了。即使相对人未通知权利人就将标的物移转给了第三人,只要权利人得知后不提出异议,该合同还是完全可以继续合法存在下去的。如果权利人提出购买的要求,则该合同应被撤销,效力及于订立之时。所以,该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并非无效合同。

    优先购买权的救济方法有请求损害赔偿或请求撤销合同并移转标的物。约定的优先购买权效力不及于第三人,权利人只能请求损害赔偿;法定的以及物权性质的优先购买权效力及于第三人,权利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并移转标的物。

    股东优先购买权属于法定的权利。因为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所以视为任何人均应知晓,包括第三人。如果被忽视的股东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应当撤销出售股东与第三人的合同,判决向被忽视股东移交股权,同时该股东交付价款。有三种情况:(1)若第三人已经支付了价款,判决权利股东向第三人支付价款,取得股权;(2)若第三人未支付价款,判决权利股东向义务股东支付价款,取得股权;(3)若第三人支付了部分价款,判决权利股东补偿第三人并将余款支付义务股东,取得股权。以上三种情况,无论股权在义务股东名下还是已经移转至第三人名下,均需向权利股东移转。

    目前那种判决转让协议无效,股权退还原股东,再给一定的期间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做法有一个弊端:有的股东出售股权给第三人后又反悔了,于是串通其他股东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犯为由起诉,最终判决了合同无效,返还了股权。但实际上那个起诉的股东也就不再购买股权了。这种现象非常不合理。作为出售股权的股东,股权不应当再回到他名下,或者归第三人,或者归其他股东。而作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其主张也不应当仅仅停留在口头上,而应当有实际的支付价款行动。如果他没有实际付款的能力,证明即使他有优先购买权也不打算行使。

    二、法院通过拍卖的方式强制执行公司股东的股权,其他股东应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经常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优先购买权成为执行中的难题。有的法院采用拍卖中股东与普通竞卖人持不同号牌儿,价格相同时股东优先的方法解决。但我们应当首先明确,强制执行时优先购买权还能不能使用?出卖依执行之方法或由破产管理人所为者,不得行使先买权。”不仅如此,继承、赠与、遗赠、交换也都不应适用优先购买权。这是符合法理的。因为优先购买权是在买卖的前提下才存在的,当所有权人有出卖之意思时才能适用。继承、赠与等都没有买卖的意思,而强制执行更不是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所以优先购买权没有适用的余地。而且从实际出发,如果存在优先购买者,竞卖人的积极性将大受影响,也不利于拍卖的进行。

  • 100人看过2024-01-17

    企业破产后,在债务偿还前,要先从公司的财产中除去破产费用,剩余的财产再来偿还债务。当企业破产后的资产不足以偿还所有的费用时,可以按比例,优先偿还破产费用。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份公司倒闭股东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承担债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与股东、公司与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法律上都是独立主体,股东在向公司出资后已经完成义务。对于有限公司的债务以及破产,股东或者高管人员一般情况不需要个人偿还,除非是这些人为公司债务提供了担保,或者是从公司抽逃、转移资金、逃避债务等,在这些例外情况需要承担,严格说担保情况下需要私人财产还债这是担保责任,而从公司转移资金只是需要把公司的钱还给公司,这些资金本来就是公司而非私人财产。

  • 100人看过2024-01-17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
  • 100人看过2024-01-17

      对于股东个人而言,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转让的手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文件,修改公司章程,修改股东名册,更换出资证明书,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 100人看过2024-01-17
    1、公司犯法,监事需要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公司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监事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予以处罚。
    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17
    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重整期间,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由债务人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对于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100人看过2024-01-17

    对内无限制,对外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 100人看过2024-01-17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多种形式:

      1、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

      这是根据股权转让在《公司法》上有无规定而作的划分。普通转让指《公司法》上规定的有偿转让,即股权的买卖。特殊转让指《公司法》没规定的转让,如股权的出质和因离婚、继承和执行等而导致的股权转让。

      2、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这是根据受让人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的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外部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3、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

      这是根据标的在转让中是否分割而作的划分。部分转让指股东对股权的一部分所作的转让,也包括股权分别对二个以上的主体所作的转让。全部转让指股权的一并转让。

      4、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

      这是根据转让所赖以发生的依据而作的划分。约定转让是基于当事人合意而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出让等。法定转让是依法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继承等。

      5、其他分类

      例如,退股是基于司法权而发生的,具有强制性,可被视为一种强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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