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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转让受让人的义务,主要是出资义务。如果原股东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受让人对此知情或者应当知情的,要承担出资的连带责任。但受让人担责后可向原股东追偿。
  • 100人看过2024-01-17

    在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如何确定股权转让价款,在实务中常常引起争议。当前,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除了对国有股权的转让估价作了限制性规定外,对于普通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并未作具体的规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当事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允许股东自由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在法律实践中,普通股权的转让价格通常由以下几种方式确定:

    (1)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即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由协商确定,可称为“协商价法”。

    (2)以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出资额为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出资额法”。

    (3)以公司净资产额为标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净资产价法”。

    (4)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依据计算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评估价法”。

    (5)以拍卖价、变卖价为股权转让价格。


  • 100人看过2024-01-17

    1、股份转让税费营业税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股份转让税费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股份转让税费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股份转让税费印花税

    5、股东股权转让如何纳税计算

    股权属于财产权一种,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股权转让应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纳税,税率是20%.

  • 272人看过2024-01-17

    随着知识产权不断发展,商标也开始被所有人所接受,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册商标,那么国内商标注册条件及方法有哪些呢?对于商标的注册,《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的流程及要求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对注册的商标以及商标注册整体都会有明确的规定,商标注册条件及方法有哪些呢?和华律知产小编一起看看吧!

    商标注册条件和方法有哪些

    一、条件

    1.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的构成因素:合法的注册商标主要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都可以做为商标申请注册,视觉不能感知的音响、气味等不能再我国注册。

    2、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商标的显著特征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获得:标志本身固有的显著性特征,如立意新颖、设计独特的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如直接叙述商品质量等特点的叙述性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第二含义”商标注册。

    二、方法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2、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的专用权。

    总结来说,国内注册商标的费用多少是与商标注册的方式的选择,因为不同的注册方式,所需要支付的费用也是不一样的,我国注册商标,需要缴纳一个基本的费用,就是商标注册官费,无论是选择哪种方法,这个费用都是要支付的,目前可以实现商标注册的方法有两个:

    (1)商标注册人直接到国家商标局自己去申请商标注册,如果商标注册人对商标注册流程熟悉,对商标法了解,是可以选择这个方法的,但是对于一些不懂商标法,不熟悉商标注册流程的商标注册人来说,就不适用于此方法,因为商标注册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一个疏忽就可能导致商标注册失败。自己去注册商标失败的几率比较大。

    (2)商标注册人将注册商标的各项事宜委托给商标代理去办理,此种方法对于商标注册人来说,是比较省钱,省心,省时的方法,除此之外,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让商标注册的整个程序进行的比较顺利,所以会比较省心,省时,而且商标注册成功率比较大。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 100人看过2024-01-17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回购股份:

    (1)符合法定情形的,股东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2)减少企业注册资本;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4)与持有本企业股份的其他企业合并;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 100人看过2024-01-17

    1、如股权转让方是个人,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交纳标准:按照转让成交价减去当初出资价和费用,按照此差额20%交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受让方不需要交税。

    2、企业之间股权转让应缴纳的费用

    如股权转让方是单位,需要交纳所得税,不需要交营业税,对于股权受让方不需要交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 100人看过2024-01-17

    可以参考《民法典》中,有关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有定金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17

    1、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2、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股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民法典的一般规定。

    3、在转让股权过程中,凡涉及国有资产的,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如对国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等,都应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不能低于该股权所含净资产的价值。

    4、对于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根据现行《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要经中方股东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以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5、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

    6、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 100人看过2024-01-17

    1、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2、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股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民法典的一般规定。

    3、在转让股权过程中,凡涉及国有资产的,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如对国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等,都应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不能低于该股权所含净资产的价值。

    4、对于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根据现行《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要经中方股东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以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5、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

    6、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一、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视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视为股息性质所得。

    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视为投资方股息性质所得,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得以从转让收入中减除。

    三、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视为股息性质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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