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外国投资者可以收购境内各种性质、各种类型企业的股权,但是在收购前,境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后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中方原企业自然人股东在原企业享有一年以上股不地位的,可作为变更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
外国投资人收购境内企业股权的资金,应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申请,经批准后,可延长至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的60%,其余的应在一年内一部付清,收益的分配按实缴数计算。
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的企业股权,在未支付结清购买金前,不享有企业决策权,并不得将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方式纳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外方出资者购买金的全部到位的有效文件是外汇部门出具的外汇登记证明,其他所有证明无效。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我国目前没有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个人独自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虽然承担无限责任,但不能称公司),注册资本也采用实收资本制,即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一次实际到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允许注册资金分批到位),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东依法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全部实际到位,且事后没有抽逃资金的情况下才承担有限责任。
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时间:XXXX
地点:公司会议室
参会人员:XX
会议内容:股东会关于股权变更的决议
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XXX将其所占公司XX%的股权以XXX万元转让给XXX,……,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公司注册资本XXXX万元)
股权转让前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出资人民币XXXX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XX%
出资人民币XXXX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XX%
股权转让后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XXXX:出资人民币XXXX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XX%
XXXX:出资人民币XXXX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XX%
原股东签名:
原股东签名:
年月日
1、破产费用、公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贴、抚恤金,应当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
3、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因此,当得知企业破产时,应立即采取行动维护其合法权利。例如,及时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
瑕疵股权转让的民事责任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瑕疵股权转让后,必然产生,瑕疵出资的补足问题,原股东未完全履行义务的责任问题。
受让人明知或应知股权瑕疵而接受转让的。
(1)受让人要承担因注册资本不到位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因为受让人接受了瑕疵股权,受让人就应承担补足注册资金的义务。应为这是受让人接受股权后,承接的原股东的权利义务。
目前理论界对此看法并不一致,转让股东负有向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而受让股东不负有补足出资的义务,而享有完全的股东权利,更符合法理和逻辑。既然受让人同意接受瑕疵股权,就应当知道要承担瑕疵而产生的义务。
(2)出让人转让后因注册资本不到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为虽然出让人已不是股东,但公司设立时的法定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3)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是否有追偿权,要依据双方转让合同约定。
(4)受让人以欺诈为由主张股权转让的撤销权,一旦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因出资瑕疵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出让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