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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7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对股东出资的转让作了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上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以下称非股东)作出了限制。即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它有两层含义:一是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非半数以上有表决权股东的同意。二是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无论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都须经合同股东过

  • 100人看过2024-01-17

      当事人限制股权转让约定的效力认定没有明确的规定。

      有时,股东之间对向非股东转让股权还约定有法律规定之外的限制条件,如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得转让股权;某一股东在股权转让时必须连带转让另一或其他一些股东的股权;股权转让必须经过某大股东同意,或经董事长、董事会的同意;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均需无条件同意,并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等等。由于当事人的这些特别约定可能与法律规定不符,如何认定这些特别约定的效力,违反约定转让股权时行为是否有效,便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对这些特别约定应视其与法律规定的关系来确定其效力,并据此对违反约定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加以认定。有些特别约定虽与法律规定不同,但并不违法,应视为有效。如对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均需同意并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只要是自愿签订的便应属有效,视为其他股东事先同意放弃自己的相关权利。但对于那些当事人特别约定而法律又没有规定的股权转让限制条件的效力,以及违反约定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便须详加分析了。

      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所以,当事人约定的、超出法律规定的股权转让限制条件无效,故违反约定转让股权的行为有效,而且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当事人有权自愿约定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这是对其权利的处分,当属有效,违反约定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

  • 100人看过2024-01-17
    开发商破产债务可以在破产清算的时候按照顺序偿还。如果债务人不能够清偿到期的债务,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组或者是破产清算。如果企业法人已经解散了,但是还没有清算或者没有清算完毕,资产不够清偿债务的,依照法律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100人看过2024-01-17

      1、《债权申报表》

      按照《债权申报表》(后附)的要求填写申报的债权金额、有无担保、有无诉讼、裁定或裁决以及债权形成基本情况等事项。

      在“债权形成基本情况”一栏中可以详细说明: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连带权利人、连带义务人等的具体情况及债权的发生、变更、担保及保证、转移、履行、抵销、清偿或部分清偿、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的时间和发生数额(包括债权原始数额、余额、各种利息、罚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构成事项)等全部情况。

      机构债权,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债权,须由债权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2、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1)各类合同书等债权原始材料及票据、转账单、对账单等原始履行凭证原件(核对后归还)和复印件;

      (2)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及相关的登记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他项权利证)等担保原始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和复印件;

      (3)债权的发生及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移、债务承担、合同转让、债权债务重组、抵销、清偿)等原始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和复印件;

      (4)债权如涉及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则须提交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判决正在执行或正在进行中的案件的起诉书、仲裁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书、保全裁定书、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执行申请书、法院执行裁定书、法院执行案件通知书等)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5)债权人主张债权的相关证明资料,如催款、催收通知等;

      (6)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其金额等情况的其他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 100人看过2024-01-17
    进行股权转让的,股东和受让人要签订转让合同,签订转让合同后,要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后,股权转让完成。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转让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应当按照程序进行。若是有限公司向外转让股权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是这并不是强制性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此能不能作出另外的规定。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00人看过2024-01-17

      企业债权债务分析

      一、分公司的性质。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分公司也无公司章程。分公司设立程序与公司设立程序也不相同。这些特点决定了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此《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但分公司有经营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订立合同。《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分公司也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二、分公司债务与总公司关系对于分公司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总公司是要承担相关责任的,但具体如何承担责任?各地法院处理不尽统一。

      主要分一下几类:

      1.总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总公司直接为被告,分公司所产生的债务直接由总公司承担。

      2.总公司承担补偿责任。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被告,在分公司不能承担所负债务时,总公司承担补偿责任。

      3.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4.分公司直接承担责任。法院审判中只有分公司作为被告人,总公司不参加诉讼。但在执行过程中,若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对方还可申请执行总公司的财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明确的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总之,对分公司产生的债务,只要没过诉讼时效总公司最终还是要承担分公司债务的。这也是《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目的所在。

      三、总公司债务与分公司关系对于总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属于总公司所有,因此,在总公司直接掌握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可用分公司的财产偿还总公司的债务。这一点虽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但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直接推理出来。

      四、分公司的债务与其他分公司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可见,总公司下有多过分公司的,其中一个或几个分公司的债务,其自身财产不足清偿的,可由总公司清偿,总公司直接掌握的财产也不足清偿的,可用其他分公司的财产来清偿该分公司的债务。

      五、设立分公司不成立时债务问题公司设立分公司因缺欠法律要件或违法,而致使分公司不成立的,这时不合法的分公司所产生的债务,由设立人承担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17

      可以起诉至法院解决。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 100人看过2024-01-17
    依据我国的规定,公司监事是拥有一定职权的,但代挂股权是不是违法的,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认购协议书如下写:
    1.首先写明甲方与乙方信息;
    2.在自愿、平等、互利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认购甲方增资扩股股份,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3.具体内容:认购及投资目的认购增资扩股股份的条件等;
    4.结尾: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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