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