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回购和股权转让的区别如下:
第一,主体不同。股权回购一方(买方)是公司,另一方(卖方)是股东;股权转让一方(买方)是股东或第三人,另一方(卖方)是股东。
第二,适用的情形不同。股权回购只在特定的情形下才能进行,除非股东之间有特别约定,股权转让原则没有情形上的限制。
第三,程序上的要求不同。股权回购只要满足法定的情形,股东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适的价格回购股权。股权转让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需要书面征得过半数股东同意,并要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控股股东比普通股东和法人的权力更大,责任相对大;普通股东权利小于法人,承担的责任也相应较法人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调整的内容有:
(1)取得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净资产账面价值、公允价值的差额带来的损益影响,这里的影响典型的有两种形式: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带来的折旧摊销的损益影响、存货带来的损益影响。
比如说年初取得投资时,被投资企业管理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折旧年限10年,净残值为0,折旧额就应该调增(100-80)/10=2万元,净利润就要调减2万元。
再比如说取得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库存商品账面价值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本期对外出售20%,净利润就应该调减(100-80)×20%=4万元,要特别注意,这里是对外出售了多少就调整多少,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则是没有对外出售的才调整。
(2)投资企业、被投资企业会计政策不同带来的损益影响;
比如固定资产,投资企业、被投资企业有不同的折旧年限,那就各自算一个折旧,然后以投资企业为标准进行调整就是。
(3)顺流、逆流交易导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影响;
比如投资企业把80万元的商品以100万元卖给被投资企业,本期对外出售20%,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就要调减(10-80)×80%=16万元,要调的是未对外出售的,未来年度出售剩下的80%的时候,还要调增回来。这与(1)是显著不同的,一定要注意区分!
以上就是权益法核算前提下,对被投资企业净利润的调整项目,注意,是考虑了内部交易的,顺流、逆流都考虑了。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到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注:如果变更未涉及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信息,则无需变更)。
对于一项完备的股权转让协议来说,违约责任条款可以分成这样几个部分进行约定:
1、第一部分:陈述守约义务。
2、第二部分:违约赔偿。如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所设定的义务,或所作陈述与保证有任何不实,导致另一方收到损害的,违约方应对守约方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除了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可以约定包括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因请求赔偿而发生的差旅费、调查费等。
3、第三部分:重大违约。特别指出协议中几处关键的条款,如违反这些条款,视为重大违约。发生重大违约的,违约方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承担特定数额的违约金,此外还可考虑守约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合同等。
股权投资必须注意的五大风险包括投资决策风险、企业经营风险、资本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和执行风险。
(一)投资决策风险
投资决策的风险主要体现在项目定位不准和决策程序的遗漏上。
每个项目都存在特定的行业,投资者对项目所处行业、行业周期、市场环境不了解,会造成行业定位风险。对项目企业的技术水平、生产能力了解不全,对投资的企业发展阶段靶向不准,会造成投资类型选择的风险。拿房地产行业投资来说,当经济从低谷到复苏的拐点,建筑施工、水泥等企业会最先受益,股价上涨也会提前启动。但是房地产属于周期性强的行业,一旦市场需求接近饱和状态,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压力便会倍增,这时投资者就应该考虑转向了。
另外,投资决策前,要经过一系列程序,比如投资意向书、尽职调查、财务和法律审计等,投资程序不完善,尽职调查不全面,程序遗漏可能造成不可预知的风险。
(二)企业经营风险
企业经营风险主要是指被投资企业的业务经营风险。发生风险的原因可能是项目所处行业的市场环境发生了变化,比如经济衰退。可能是经营决策不对,比如盲目扩张、过快多元化。也可能是企业管理者的能力不够,或管理团队不稳定等。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易导致业绩下滑、停工、破产等不利情况,从而影响股权投资通过上市、股权转让、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完成投资资金的退出,导致股权投资没有收益甚至出现本金损失的情况。最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本金完全损失。
曾经火极一时的“真功夫”餐饮品牌,就是因为原董事长蔡达标冒然实行去“家族化”内部管理改革,引发了一场内部矛盾后,导致风险投资基金几乎全部退出。矛盾的最后,蔡达标因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罪被判刑14年,近50%的股权被司法拍卖。
(三)资本市场风险
某些行业、某种投资方式等的具体政策规定的突然改变,即资本市场的变化,很可能会增加投资人意想不到的风险。这里的资本市场风险主要指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带来的风险,政策发生变化,市场价格产生波动,风险随即产生。这种风险是任何投资项目都无法回避的系统风险,因为如利率调整的宏观政策的变化对体系内的每个企业都有影响,只是不同行业受影响的程度不同而已。
此外,股权投资较容易出现市场操纵或内幕交易现象,这类现象破坏了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因而会造成一些投资者的损失。而目前公安机关对这些行为的监管仍非常困难。4月29日,被称为“投资天才”的私募大佬徐翔因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被逮捕,有消息称他的刑期或为20年。可以这么说,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是目前证券市场最大的违法行为。
(四)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合同、知识产权等法律问题上。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保证金安全和保证收益率等条款往往不受法律保护,这是投资风险之一。而股权基金投资协议缔约不当与商业秘密保护也可能带来合同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法律对科技型企业具有特殊意义。如果选择的项目核心是技术,则应该注意该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如果目标企业拥有或使用的商标专利和其它知识产权持有情况异常,将会影响资本的进入,甚至会承担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对于创业公司来说,创业者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问题、原单位的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保密问题以及遵守同业竞争禁止的约定等,都有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
另外,法律风险还表现在目标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的合同风险、不规范经营风险、员工意外伤害风险、规章制度不健全、公司印章管理不严等的问题上。
(五)执行风险
执行风险的影响因素主要表现在时间上。对于股权投资来说,投资的周期一般较长,股权退出期普遍在三年,或者五到七年甚至更长时间。但并非所有的股权投资都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以上市套现退出作出良好的结局,更多的投资项目可能由于种种原因不能上市或只能在原有股东内部转让等。因此,退出机制的不完善,会使股权投资资金风险变大,因为不确定因素很多。
股权转让要注意以下法律风险:
(一)公司负债风险
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方最关心的应该是目标公司的负债问题。在实践中,股份出让方的债务以资产担保之债居多,同时还存在未决的诉讼和仲裁纠纷,以及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以及可能或即将发生的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之间的劳资纠纷等。对于上述既有负债或潜在债务,股份出让方有的是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有的是不知道或无法预计何时发生的。因此,处理原则和办法也是不同的。
(二)债务转让法律风险
1、既有债务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受让人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债务的数额,是否设定了担保,利率以违约责任,债权人有无限制权利要求等,此类债务是否为不良债务等。对上述问题的考察,能使受让人在谈判中获得主动,并影响到交易的价格和受让后风险负担的大小,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2、隐性债务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无法预计的负债,如果在股权转让协议预定的期限内发生,并且发生实际权利人的追索,该类责任或风险首先应当由目标公司承担,由此引发的股份转让的风险负担应当由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因此,有关债务承担问题应列入风险负担条款予以约定。受让方所争取的是与出让方划清责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负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均由出让方承担。但是要注意到,股权的转移并不影响到债权人追索的对象,受让方在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后,仍然需要清偿该债务,再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向出让方追偿。
3、隐瞒债务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出让方故意隐瞒真相,没有真实、全面、及时地向受让方批露既有负债或潜在负债的,属于违反信息批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出让方有关公司债务的陈述与保证义务。当发生债务追索时,将严重影响受让方的股份转让合同的利益和预期的收益。
1、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
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而股权价格波动的频率和幅度都远远大于传统用于担保的实物资产。无论是股权被质押企业的经营风险,还是其他的外部因素,其最终结果都转嫁在股权的价格上。当企业面临经营困难出现资不抵债时,股权价格下跌,转让股权所得价款极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虽然法律规定质物变价后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继续清偿。但是,由于中小企业的现实状况,贷款人继续追讨的成本和收益往往不成正比。
2、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
所谓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是指股权质押可能导致公司股东“二次圈钱”,甚至出现掏空公司的现象。由于股权的价值依赖于公司的价值,股权价值的保值需要质权人对公司进行持续评估,而未市场公司治理机制相对不完善,信息披露不透明,同时作为第三方股权公司不是合同主体,质权人难以对其生产经营、资产处置和财务状况进行持续跟踪了解和控制,容易导致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掏空股权公司资产,悬空银行债权。
3、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
现行的股权质押制度因存在诸多缺陷而给质权人带来如下风险:一是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隐含的风险。股权质押制度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同,具有特殊性。当出质公司破产时,股权质权人对出质股权不享有对担保物的别除权,因为公司破产时其股权的价值接近于零,股权中所包含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公司事务的参与权已无价值,实现质权几无可能。二是涉外股权瑕疵设质的风险。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核准的期限缴付出资,实行的是注册的资本授权制,即股权的取得并不是以已经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前提,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可能以其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设定质权,给质权人带来风险。
4、股权交易市场不完善下的处置风险
在股权质押融资中,如果企业无法律常归还融资款项,处置出质股权的所得将成为债权人不受损失的保障。目前,虽然各地区设置的产权交易所可以进行非市场公司的股权转让,但其受制于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中对于非市场公司的股权交易“不得拆细、不得连续、不得标准化”的相关规定,一直无法形成统一的非市场公司股权转让市场。由于产权交易市场的不完善,绝大部分非市场公司股权定价机制难以形成,股权难以自由转让,质权人和出质人难以对股权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估。价值评估过低,会导致出质人无法获得更多的融资;价值评估过高,出质人质权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的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