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除了对国有股权的转让估价作了限制性规定外,对于普通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并未作具体的规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当事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允许股东自由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在法律实践中,普通股权的转让价格通常由以下几种方式确定:
(1)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即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由协商确定,可称为“协商价法”。
(2)以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出资额为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出资额法”。
(3)以公司净资产额为标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净资产价法”。
(4)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依据计算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评估价法”。
(5)以拍卖价、变卖价为股权转让价格。
企业破产清算后还有债务应该继续承担清偿责任,直到债务还清为止。
破产财产清偿的先后顺序:
(一)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三)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专利申请权是指在就发明创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之后,专利权申请人享有的是否可以继续进行专利申请程序、是否转让专利申请的权利。例如,专利申请权人可以决定撤回专利申请,或者将其专利申请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这个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在股东内部转让,也可以对外转让。外人想要进入股东内部,当然需要经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因此,对外转让股权的第一步,就是召开股东会,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外人才有了进入的资格;内部转让的话,是自由转让,所以这个表决步骤就可以忽略了;
第二步,签订转让协议。
有了成为股东的资格,光嘴上说说是没用的,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在协议中可以约定,比如转让的价格、数量、时间等细节,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相当于用协议来约束之前谈好的承诺;
第三步,出钱,出证明,改章程,办登记。
出钱,就是买股权的人,需要支付相应的价钱;出证明,就是公司向这位新股东发《出资证明》,还要把新股东的姓名、住址以及出的钱,记在股东名册里;改章程,就是根据新进股东谈好的条件,把公司的纲领文件修改一下;办登记,就是指拿着上述文件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工商变更登记。
这样就具有了对外的公示效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报债权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依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
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