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问题的股东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1、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2、恶意逃避债务的;
3、出资不足的;
4、抽逃出资的;
5、一人公司的债务混同的;
6、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7、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8、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
9、公司解散时,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
10、公司未设立前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等情形。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转让不一定要股东会决议。
1、股东与股东之间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不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只要转让方与受让方有转让协议,按《公司法》规定程序办理即可。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宣布破产债务不可以不还,应当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偿还。经营情况同时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但是需要提供相应证据。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法律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上述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重整。
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
比如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2.股份转让权;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
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
8.股东优先认购权;
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10.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
11.公司重整申请权;
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
新成立的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的合法程序如下:
1、《公司法》14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第216条规定。
2、在符合《公司法》以上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不需要股东会同意,发起人之间转让股权,要按照您们公司的章程规定进行,办理工商局变更登记手续。在办理工商局股权变更手续时,工商局有时要求提供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决议。同时,公司的股东名册也要作变更记载。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承担赔偿责任;股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如果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而引发的纠纷。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因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责任的民事纠纷。公司股东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正当行使权利,是股东的基本义务。
股东处分公司财产的行为无效。
股东处分公司财产的行为无效。
股东所处分的并不是其个人财产,而是其担任股东的公司资产,则其处分行为直接违反了《民法典》、《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不符合处分有效的实质要件,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论是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财产还是公司经营过程中新增的公司财产均应归属于公司,而非归属于作为公司股东的个人。(一)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当公司发生债务责任时,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股东须以其全部投资,也仅以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在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对公司行为将不再承担责任。
3、若股东已向公司缴纳出资,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没有责任。
4、若股东尚未向公司缴纳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须向公司补足其认缴的出资。
例外情况: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能。现代各国对债权转让的态度是以自由转让为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该条规定,处于劳动纠纷债权是符合债权转让条件的,若有限制的可能也只能是“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但是目前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中均没有禁止转让的规定。因此从法理上讲,劳动纠纷债权在法律上是可转让的。但是考虑到我国法治的不健全,立法体系的不完备,法律没有规定的,不一定就是法律认可的,还存在立法没来得及规制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