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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7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所以股东是不能将股权质押给公司的。
  • 121人看过2024-01-17
    根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破产清算程序中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对于公司债务,瑕疵股东以其抽逃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
  • 250人看过2024-01-17

    一般公司破产后不会对股东有影响,公司破产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此外,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369人看过2024-01-17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什么是商标的强制注册原则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华律知产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商标的强制注册原则

    商标的强制注册是指,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也就是商标的强制注册由国家具体规定其商品,如果规定了某项商品后,这项商品上就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就有义务将其商标申请注册,经核准注册后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该商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强制注册的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两类,范围是很有限的。从这里也表明,强制使用注册商标的规定不具有普遍意义,普遍实行的仍然是自愿注册原则,而强制使用注册商标只是基本原则的一种例外情况。

    上面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什么是商标的强制注册原则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对于纠纷的行为,一定要协商处理好,避免出现一些意外。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 100人看过2024-01-17

    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违反我国民法典、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的,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的保护。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转让程序的基本含义: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以财产权为基本内容,还包含公司内部事务管理权等非财产权内容。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 100人看过2024-01-17
    挂名股东一般不会承担债务,但实际出资人存在出资瑕疵的,挂名股东也可能要承担债务。如果实际出资人未通过挂名股东实际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则公司债务人可以请求挂名股东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包含两个要件,形式要件是指在公司章程、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或在股东名册中都表明其股东身份,实质要件是指实际出资。在公司设立或者股权转让过程中,虽然具备了股东的法定形式要件,但其名下的出资实为他人所有的股东,被称为挂名股东,也被称为名义股东、人头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未依法清算的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17
    公司出了问题,股东一般不要负责。如果是公司拖欠的债务,则股东只需要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是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公司承担责任。
  • 125人看过2024-01-17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要撤回投资的,只能通过转让股份的方式撤回,转让股份时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份转让】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份转让的场所】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的转让】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 129人看过2024-01-17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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