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企业设立一般包括以下流程:
一、受理。想要申请集团企业的核心企业负责准备相关资料,然后填写登记注册申请书,一起递交给登记主管部门受理。
二、审查。登记部门受理了核心企业递交的资料后,进行审查,看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三、核准。
四、下发有关执照证明。
五、公告。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一、标题(债权债务抵消协议)
二、说明这个抵消协议在哪年那月哪日在哪里签订的,签订的个人或单位是那几家,并对该几人或家单位进行行业性质及情况的说明。
三、说明各自单位或个人的借债背景,如某单位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因为什么借了某单位或个人的什么债务,借了多少。如三方借债一致,说明三方抵消债权债务,并做相关抵消协议的说明。
四、描述下抵消债权债务都是彼此协商形成的,并进行说明没有三方同意此抵消协议是保密的。
五、描述说明如果三方在签订此债权债务抵消协议后有违约的情况所需要承担的后果,比如因一方毁约造成了另外一方发生损害、损失等费用,就需要由违约的一方作出相应的赔偿等。
六、说明此协议的生效日期,一般都是签订协议日为生效日期。
七、如果还有其他的附加的规定,条款的可以进行列举说明。比如在协议履行的过程中发现纠纷时该怎么处理。
八、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九、说明该协议是以什么形式存在,每个公司多少份。
十、最后需要每个单位或个人的落款签字并盖章,没有签字盖章的协议是不具有法律保护的。
其实不止三方可以相互协商抵消债权债务的,两方一直也是可以的,只要借债人和被借债人互相之间都有负债务债权,并且借债人和被借债人之间的债务债权都是合法存在的就可以互相抵消,一般债权债务抵消都是同种类去抵消,但是这里就会出现如果是抵消物种类不同且抵消物为特定物这是不允许抵消的。
《财政部、国家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60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此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该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该《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依据上述规定,被清算企业向股东分配剩余资产,无论是否超过本金,涉及货物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