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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1人看过2024-01-17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 220人看过2024-01-17

    公司减资,无论是否造成剩余资本少于法定标准的情况,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为了切实贯彻资本确定原则,确保交易安全,减资要从法律上严加控制。按照资本不变原则,原则上公司的资本是不允许减少的。考虑到一些具体情况我国法律允许减少资本,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从实际情况看,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二、公司资本过多

    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式资本过剩,再保持资本不变,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不利于发挥资本效能,另外也增加了分红的负担。

    三、公司严重亏损

    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股东也因公司连年亏损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不同于股权转让的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合同约定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一般来说,如无特殊约定,股权转让合同自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实际转移的问题,也就是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即从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备案时起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还要合同双方的适当履行,股权转让才能实现。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不生效,股权转让肯定不生效。

    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移交股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具体体现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为。接到通知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转让方与受让方权利的交接点是从该通知行为完成之时起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前,受让股份的新股东对其股权的处分权受到一定的限制,新股东对外宣称其为公司股东,则应以公司向其换发的股票或出资证明或者股东名册的登记为其证据。而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则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效力。

  • 100人看过2024-01-17
    债务受让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务转移方(以下称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务转移合同:
    一、三方同意将乙、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订立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确定的丙方对乙方的债务转移给甲方承担。
    二、本合同转移的债务包括借款合同中丙方未履行的全部债务。
    三、甲方承诺
    (一)根据借款合同及其附件甲方已确知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对乙方的所有债务,并自愿接受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甲方成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
    (二)在本合同生效前办妥担保合同重新确认手续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及保险等需要变更的其他事项。
    (三)甲方与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合同或债权债务均与本合同无关。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应以其与丙方之间、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债权债务的无效、撤销或解除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
    (四)甲方不得以丙方的任何过错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四、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再向丙方主张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
    五、如本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则丙方仍继续按借款合同及其附件履行义务。
    六、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诉讼,均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十、本合同附件
    (一)甲方贷款证复印件
    (二)甲方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书
    (四)借款合同
    (五)担保合同(_______年_______字第_______号)
    (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务受让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
    贷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
    债务转移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
  • 100人看过2024-01-17
    增加资本的方式主要有增加票面价值、增加出资、发行新股或者债转股。
    1、增加票面价值
    增加票面价值,是指公司在不改变原有股份总数的情况下增加每股金额。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达到增加资本的目的。譬如,法定公积金,应分配股利留存,以及股东新缴纳的股款,均可记入每股份中,从而使其票面价值增加。
    2、增加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如果需要增加资本,可以按照原有股东的出资比例增加出资,也可以邀请原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出资。如果是原有股东认购出资,可以另外缴纳股款,也可以将资本公积金或者应分配股利留存转换为出资。
    3、发行新股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份可以采取发行新股的方式。发行新股是指公司为了扩大资本需求而发行新的股份。发行新股份既可以向社会公众募集,也可以由原有股东认购。通常情况下,公司原有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4、债转股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份数额还可以采取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份的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可以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债券,如果将该种债券转换成为公司股份,则该负债消灭,公司股本增加。
  • 850人看过2024-01-17

    上市公司分红原始按照应得红利的10%计算个人所得税,通常情况下股东按照股东分红缴税计算方法:

    1、个人股东按照应得红利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2、从上市公司得到的分红可以减半缴纳征税。

    3、外国人取得的红利无论是否为上市公司,都不需要缴税。

    4、居民企业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分红收益为免交税收。

  • 116人看过2024-01-17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231人看过2024-01-17

    1、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

    根据法律规定,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由股东自己约定,法律不做限制。关于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根据目前注册资本制度是认缴制度。

    2、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并不是越长越好。

    认缴金额、出资时间虽是公司股东(发起人)内部的自行约定,但也要切合实际:比如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应当与公司规模、股东自身经济实力相匹配等。出资时间应当为固定期限,且符合公司经营实际,不得约定为无期限或超过公司的经营期限。

  • 245人看过2024-01-17
    1、企业的建立与解散程序简单。
    2、经营管理灵活自由。企业主可以完全根据个人的意志确定经营策略,进行管理决策。
    3、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投资者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偿付企业债务。独资企业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不适宜风险大的行业。
    4、企业的规模有限。独资企业有限的经营所得、投资者有限的个人财产、投资者一人有限的工作精力和管理水平等都制约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
    5、企业的存在缺乏可靠性。独资企业的存续完全取决于企业主个人的得失安危,企业的寿命有限。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独资企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 100人看过2024-01-17

      隐名股东股权转让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自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隐名投资的原因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规避法律法规,包括规避对于投资主体、投资注入、行业限制等在内的规定。二是利用政策,包括税收优惠、投资优惠、用工优惠等。三是避开有可能涉及的复杂繁琐的申报、审批、核准、登记等手续。四是避免公开个人信息,有些投资人出于“藏富”的心理或由于婚姻家庭等个人原因不希望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五是商业考量,有些投资人可能自身无法达到某些合作方的要求,故必须让一名符合要求的“显明股东”代替,自己则作为投资人进行投资。最后是人为过错或故意行为,如公司在登记股东时,某些投资人出于种种原因无法自行完成登记手续,故委托他人代其办理登记手续,然而受托人基于过错或故意将原本属于委托人的股权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事后委托人并未向受托人追究,但自己仍以企业股东的身份行使股东权利等。

      对于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的判定,法院的观点是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确认,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0日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第一条第一款中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且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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