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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7人看过2024-01-18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单位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用人单位应承担补正及赔偿责任。所以,虽然法律规定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行为应采取书面形式,但书面形式并不是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行为的实质要件。

    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成立、生效,应根据劳动者劳动合同被解除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依据,来判断单位是否解除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 193人看过2024-01-18
    一般情况下不承担。
    一、实缴出资的期限未届满,股东原则上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出资期限应当由股东进行约定,若是到期后,仍然没有实缴的,其余的设立人应当承担连带的责任。如实出资是每个股东应尽的义务。
    二、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不属于出资违约,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但如果公司破产清算的,视为未履行出资,要承担责任。
  • 131人看过2024-01-18

    合同上没有约定试用期,默认为没有试用期,口头约定试用期一年不但无效,而且违法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后果

    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存在很多的法律隐患和风险:

    1、未签订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发生了用工行为,与员工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使是没有签劳动合同书,员工就享有劳动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单位也负有劳动法上的各项义务。其中,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就是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假如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单位缴纳,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2、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需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则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3、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造成员工失业的,可能需要赔偿失业损失。

    如果因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员工被辞退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时,员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

  • 143人看过2024-01-18

    前置审批流程审查要点

    要点1.审查合同审批表的填写是否规范准确

    常见问题:合同审批表的基本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不清楚、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等。

    要点2.审查合同的形式选择是否合规

    常见问题:没有按照要求使用公司已经制定的合同范本。

    要点3.审查合同项目是否具备签约的依据,即是否通过公司立项审批或具备上级公司文件

    常见问题:缺乏立项审批或其他依据;合同内容超出所依据文件的内容范围。

    要点4.审查对方供应商的选择方式是否符合公司的管理规定

    常见问题:供应商的选择方式不符合规定。应当招投标的项目,没有进行招投标;应当竞争性谈判的项目,采用了独家谈判等等。

    要点5.审查合同选择的审批流程是否选择正确

    常见问题:没有根据合同管理办法及审批流程的规定,选择恰当的合同审批流程。就集团公司而言(包括有限公司、集团公司两种合同审批流程),属有限公司的合同错走了集团公司的合同审批流程等;又如,地市公司的超限额合同,没有选择《超限合同审批流程》送省公司审批等。

    要点6.审查授权委托手续是否完备

    常见问题:合同签约主体非法定代表人时,缺乏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手续。对于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无权处分的主体签订的合同,可能导致合同被变更、被撤销或无效的法律后果,因此,涉及授权代为签订合同的应当对委托授权书进行审查。

  • 130人看过2024-01-18
    一、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况下
    (一)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
    (二)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况下
    因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的资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显名股东)若承担了连带责任,有权向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追偿。
  • 299人看过2024-01-18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专利独占许可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华律知产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专利独占许可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1、双方就独占许可内容(许可时间、费用计算方式等)达成一致后,签订独占许可合同。

    2、合同签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备案申请,办理独占许可合同备案可以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及其各地方代办处办理。

    3、合同备案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2)合同副本(一个专利一份);

    (3)专利证书或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让与人身份证明;(让与人为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加盖公章;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签字)

    (5)、委托办理的,需出具委托书。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者专利局代办处对当事人已经缔结并生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加以留存,并对外公示的行为。

    解释的关键点:

    a.专利局具体负责专利许可备案的处室为初审部发文处;目前已经开业的30家代办处均可以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涉外许可合同备案除外)。

    b.合同的生效日不一定是合同的签订日,以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生效日期为准。

    c.对外公示的手段目前为通过“专利公报”进行公告和记载在可查询的“专利登记簿副本”中。

    以上就是关于专利独占许可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网站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五条  专利权

    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 303人看过2024-01-18
    一般不可以,特殊情况下可以。
    在公司欠债的情况下是不可以起诉股东的,因为股东只要完成了出资义务,通常情况下对公司的债务并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如果股东恶意转移资产,或者在清算的时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等情况的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 126人看过2024-01-18

    定金担保作为特殊的金钱担保,与保证、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存在着本质区别:

    1、性质不同。

    定金担保是种特殊的金钱担保,当事人依据定金获得的只是一种补偿性的担保,担保因主合同义务未得到履行而可能受到的损失,并不能保证其所享有的合同的利益的必然实现。而其他几种担保方式则是债务清偿的担保,当事人据此所取得的权利是清偿请求权或者是直接支配权,这几种担保都不具有惩罚性。

    2、实现方式不同。

    定金担保债务履行的方式是定金罚则的适用,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通过对违约方的惩罚的威慑作用,迫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保证是通过要求保证人履行主合同来实现债权人权利,在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则是通过处分担保物的形式来实现权益的。鉴于定金特殊的担保性质,在订立合同之时,当事人要仔细把握定金与其他担保的区别,特别是在实现方式上的不同,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3、目的不同。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的目的,都只在于确保债权人一方的利益,对债务人不提供任何保障。定金担保虽有确保债权受偿的效力,其根本目的却在于确保合同履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提供履行保障;特别是在合同当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时,即便合同履行的结果使得当事人的债权获得清偿,但是定金担保的违约制裁效果在当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时已经发生。

  • 143人看过2024-01-18
    1、对企业的经营策略和投资规划做出决策。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宜。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宜。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做出发行企业债券的决议。
    9、做出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的资本的决议。
    10、做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决议。
    11、做出企业合并、分立、形式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决议。
    12、修改企业章程。
  • 148人看过2024-01-18

    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对方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现实中,有些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也约定定金,在一方违约时,对方要求违约金与定金条款并用。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就可以达到弥补因违约受到损失的目的;违约金相当于一方由于对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一般说来,守约方根据违约金条款,就可以补偿自己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然,在定金条款对守约方有利时,守约方也可以适用定金条款,按照定金罚则弥补自己的损失。

    从法理上进行分析,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违约金也具有惩罚性,如果同时并用,则有违公平原则的基本精神。对于违约方过于苛刻,另一方则获得不应该获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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