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转让条件。依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自己的股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时,可以向向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其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在不同转让情形下,法律分别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其股权。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只要相互同意即可,而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是公司法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的具体规定。为了避免公司股东故意刁难,阻止其他股东行使转让股权的权利,新的公司法对转让手续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当某一股东决定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该股东必须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股权转让这一事项,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答复,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但是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股权的法定程序。根据《公司法》、《中外合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欲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其他股东发出转让股权的书面通知,这主要是针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规定。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无须通知。
(2)、股权转让时如涉及国有资产,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的,须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中外合资或者**合作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必须向中方股东的上级主管政府部门审批,并报有关政府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转让手续。
(5)、收回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给受让股权的新股东发出资证明书。
(6)、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依照上述程序完成股权转让后,公司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股东、章程等事项的变更登记手续。有限公司只有按照上述程序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才能保障股权转让的完全法律效力。
(1)到人民法院诉讼的步骤:
1、写起诉状,份数为被告人数1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如果是公司法人等单位,要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个各一份;
2、到被告地人民法院立案,交纳诉讼费。被告如果是公司法人等单位,要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3、证据材料复印件,份数为被告人数1份。
(2)现在公司吊销营业执照,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去清算。
主要分为四个方面:
1、清算债务人对外的赔偿责任。
2、清算义务人对外的清偿责任。
3、清算义务人内部追偿责任。
4、清算义务人的内部赔偿责任。所以你的债务还是有可能追回来的。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不可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自然人独资的公司不可以增加股东。该企业只能有一个投资人,要想增加股东的要转变公司类型,变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其他类型的公司。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确认股权纠纷类型有:
1.股东出资纠纷
股东出资纠纷是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或增资过程中,因履行向公司投入资金或物等资本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股东出资纠纷主要有:股东虚报出资额,有关验资单位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使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得以登记;先出资后抽逃,公司发起人在设立时,通过借款等方式筹措资金划到验资账户上,一旦完成验资后,即以各种形式将资本进行抽逃。
2.股权确认纠纷
股权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因股东资格而产生的股权确认之诉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纠纷和诉讼,也是在法理上合实务中较为复杂的诉讼。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主要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以是否持有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认定标准,一般不存在疑义。
3.股权转让纠纷
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权在转让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的总称,包括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纠纷,以及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纠纷。
4.股东权利纠纷
股东权利纠纷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册的企业中,企业财产的一个或多个权益所有者拥有哪些权利和按什么方式、程序来行使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