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转移不会改变债权的内容。
二、债权的权利人与债权移转接受人必须就债权转移有关事项及问题达成合意。
三、所转移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移性。
四、债权的转移必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始对其产生效力。
五、债权的移转必须合乎法律和符合社会公德,禁止利用债权的转移来牟取暴利。
买卖合同履行地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对已经履行的部分可以请求赔偿其损失,如果合同解除是由于违约行为导致的,违约方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有免责条款的,可以免除其责任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骗取合同保证金也是构成合同诈骗的情形之一,自然也是属于诈骗。但是要注意,只有当其诈骗财物的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将通常采用的欺骗手段概括为以下几种: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来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来作担保;
(3)自身并没有履约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1、合同在执行期间,突然发生了一些双方都不能控制的因素,导致合同条款被迫停止,比如暴雨、火灾等;
2、对于约定好付款期限的合同,合同一方没有说清楚任何理由就故意拖欠债务,经过对方打电话通知之后,还是没有在约定的时间里完成支付;
3、如果合同的产品是一些具有季节性的食物、或者是有效期比较短的东西,应该要及时完成交货,并且快速付清货款。但合同执行后,合同一方一直迟迟没有按时支付费用,并且通知了还是没有按时支付的,另一方为了防止自己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可以不经过对方的同意就直接单方面终止合同;
4、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由于经济上出现了很大的困难,已经没有能力去支付合同费用;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一般不会因为已提存而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如果是公司借款,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或者公司事务的,股东的签字行为是职务行为,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股东个人不承担还款责任,没有什么后果。但如果股东打欠条是由于个人债务,与公司债务无关,股东需要履行出资的责任后,以期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
合同忘记写日期的,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是约定合同的期限或者签订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