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一:控制权的逼空逻辑正在全面演变成为二级市场金融资本和一级市场金融/产业资本的博弈逻辑。
试想,一家“壳”公司在重组终止后出售控制权,二级市场股价一路暴涨,结果股价和市值都迅速膨胀。这对于试图购买控制权的第三方而言,意味着越来越高的买壳成本;对于试图置入基础资产的资产方而言,意味着越来越高的摊薄比例,对中小股东越来越高的利益让渡。这一些利益安排的倾斜与困难,会严重加大重组的难度。
因此,这种暴涨,变成了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互相伤害。简单来说,二级市场越涨,基础资产方,越不愿意接受这么高摊薄,越难真正装资产。如果一个二级壳市值过百亿,那么装个10亿净利润100亿市值的基础资产,就要要摊薄50%。
原因二:成长股的审美疲劳:成长型公司从稀缺逐渐走向不再稀缺,那么价值回归的过程中,大家发现一算每股收益的稀释后,原来估值已经很高很难有上涨空间了。
对于并购成长型公司,股价的上涨幅度相对有限的问题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每家公司面临的问题不同,估值不宜刻舟求剑。比如有的公司买的标的可能分歧较大,有的公司本身大股东和二股东的利益安排就有瑕疵。但是比较普遍的可能性是,市场对于成长型公司的审美疲劳。
定性上说,这一点可以参考成长股的标杆性公司,如创业板的乐视网、东方财富和网宿科技等。
按照国家工商局的规定,对申办经营地点,只要符合要求,没有限制必须要在所服务的小区之内,这是无可非议的。上述情况估计有可能是:
1,申办执照的工作人员不熟悉有关规定或有意刁难,建议可以换一个工作人员问问,或让对方拿出工商局对经营场所的有关书面依据。
2,不知道是在哪一级的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申办的服务店的如果是在本社区的工商部门申请注册,出于对社区企业的管理,有些小地方的社区工商部门会有些自行的政策规定。出现这样的情况,可以到上一级的工商部门申请或咨询。
一、公司法人和股东的区别是什么
公司法人和股东的区别是什么
1、法人与股东法律责任不同:股东只按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运行如果涉及犯罪,法定代表人可能首先会承担某些刑事责任,股东则视情况而定。
2、权限上的不同:股东对于公司的重大问题,运营方向等具有决策、表决权,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决定公司的发展方向,而法定代表人则只是公司的“代言人”,不享有实际的决策权。
3、权利分配不同:股东享有股息红利分配、公司资料查阅复制权、股东大会表决权、解散公司权,而法人享有的权利一般规定于公司章程中,并没有与股东相匹配的权利。
4、对外效力不同:法定代表人是法定的对外代表,其行为可以视作公司法人行为,具有签署合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效力。而股东,对外签署的合同,如没有公司特别授权,是不具有效力的。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法人代表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
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
有限公司破产的话,股东应对其公司注册资本金额相同的债务进行偿还,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债务,比如公司注册资本100万,A入股60万,B入股40万,假如对外债务达到160万,该公司申请破产只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100万,A承担60万,B40万,但是现在都是认缴制,如果对外债务过高,工商局会强制实缴入资。
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公司在设立前,如果需要决定公司名称、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内容的,通常是可以召开股东会的,由股东决议通过相关内容。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取消股东资格的股东会的召集程序与一般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相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在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情况下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公司章程不能通过规定更高的持股比例要求剥夺小股东的股东会召集权和主持权。
因此股东在其他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情况下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解除未实际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
1、现阶段我国企业并购融资多采用现金收购或股权收购支付方式。随着并购数量的剧增和并购金额的增大,已有的并购融资方式已远远不足,拓宽新的企业并购融资渠道是推进国企改革的关键之一。
2、并购重组由外资机构、券商、投资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一些中介机构或个人来收费,一般券商为主。收取聘用订金、起始费、销售代表费、顾问费、交易管理费、公正意见费、中止费、成功酬金。收取固定费用和基于交易价格的变动费用。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