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公司有债务的处理方式如下:
(1)若是公司发生了转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转让前产生的债务由受让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但可在接受转让之前与债权人、转让方协商;
(2)若自己是该接受公司的股东,公司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若接受一人有限公司,则要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授权资本制度下,未缴付资本的空股股权并非不正常的公司法律现象。而在实收资本制度下,就法律而言原本应无空股股权之说,但实践中因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引发的空股股权现象屡见不鲜,屡禁不止。因空股股权事实亦引发了各类纠纷,如空股股东的出资责任纠纷、空股股东股权行使纠纷、以及空股股权转让纠纷等。
仅就空股股权转让纠纷而言,除非空股股权转让人隐瞒空股的事实,受让人因此受到欺诈,否则,不宜仅以空股为由即判定此类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空股股权转让双方只要明知空股存在的事实,而受让人又自愿承担空股股权的出资补足责任,这并不损害他人利益,反之更加有利于公司资本的真实与维持。依照普遍的惯例,空股股权转让人并不能因为股权的转让即免除其应尽的出资责任,其与受让人皆应连带地承担出资补足责任。类似的规定表明,空股股权不仅可以转让的,而且有效的空股股权转让协议将引发转让双方的连带出资补足责任。
1、当总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时,分公司可以帮助其进行财产清偿。分公司的债务可以由总公司来承担。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2、对分公司产生的债务,只要没过诉讼的时效总公司最终还是要承担分公司债务的。这也是《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目的所在。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区分企业合并的类型,分别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二)、企业合并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但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核算,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人代表个人的债务由法人代表承担,法人代表个人债务是不会牵扯到公司的,公司有独立财产权利。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