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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7
    能。
    1、股权代持协议又称委托持股协议,即一方实际出资,委托另一方登记为股东,前者即实际出资人,称为隐名股东,后者称为显名股东、挂名股东或名义股东。股权代持协议应属于委托合同的一种,在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下,一般是有效的。
    2、隐名股东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之诉,提出显名登记的请求,法院对以下两个层次的事实进行逐一认定后才会对其主张予以支持:一是股权代持协议有效;二是实际股东取得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指人数,而非所持表决权)的同意。
  • 100人看过2024-01-17

    接手公司有债务的处理方式如下:

    (1)若是公司发生了转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转让前产生的债务由受让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但可在接受转让之前与债权人、转让方协商;

    (2)若自己是该接受公司的股东,公司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若接受一人有限公司,则要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17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不涉及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
  • 100人看过2024-01-17

    授权资本制度下,未缴付资本的空股股权并非不正常的公司法律现象。而在实收资本制度下,就法律而言原本应无空股股权之说,但实践中因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引发的空股股权现象屡见不鲜,屡禁不止。因空股股权事实亦引发了各类纠纷,如空股股东的出资责任纠纷、空股股东股权行使纠纷、以及空股股权转让纠纷等。

    仅就空股股权转让纠纷而言,除非空股股权转让人隐瞒空股的事实,受让人因此受到欺诈,否则,不宜仅以空股为由即判定此类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空股股权转让双方只要明知空股存在的事实,而受让人又自愿承担空股股权的出资补足责任,这并不损害他人利益,反之更加有利于公司资本的真实与维持。依照普遍的惯例,空股股权转让人并不能因为股权的转让即免除其应尽的出资责任,其与受让人皆应连带地承担出资补足责任。类似的规定表明,空股股权不仅可以转让的,而且有效的空股股权转让协议将引发转让双方的连带出资补足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17
    时间一般在半年以内。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这里的股东也就是所谓的个人,对于个人而言,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1940人看过2024-01-17
    网上帮忙处理债务的公司,这样的公司是真实的,只是相对比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被人们所称为割韭菜,不过又在现实生活中,太多的人都不会去处理债务的问题,所以导致有这样的机构存在,我曾经就帮助其他人去做过这样的事情,也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这样去做也是很合理的,因为你不去做,你还让别人去帮你去做这样的事情,那你不给人家一定的佣金吗?相比之下,我从来都不会去推销各种业务,只是由于负债人不懂,甚至都不愿意去做,那么就会有这样的机构存在,比如做一些信用卡的逾期分期,还有各种贷款的分期协商,还有一些退保退息的这种情况,由于负债人比较懒惰,从思想上来说,他们就是很懒,不去积极思考,不去动脑,最后都导致贷款翻了一倍,因为贷款都是有一定说法的,比如当负债人逾期了之后,都会有一定的利息和罚息,那么如果负债人长时间不还的话,就会面临着更多的利息和更多的罚金,欠的时间越长,自己欠的负债酒会越多,所以说无论是通过机构受理还是通过个人自己想办法去协商都是可以的,但是一定要提前去操作,这样的事情避免有更多的利息存在。
  • 100人看过2024-01-17

    1、当总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时,分公司可以帮助其进行财产清偿。分公司的债务可以由总公司来承担。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2、对分公司产生的债务,只要没过诉讼的时效总公司最终还是要承担分公司债务的。这也是《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目的所在。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区分企业合并的类型,分别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二)、企业合并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但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核算,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 100人看过2024-01-17
    除法律、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要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主要限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和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转让现有法律并无股权转让合同必须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的规定,因此,登记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附合同生效的条件,例如,约定本合同经转让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或约定本合同自公司其他股东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时起生效,但所附条件应当合理,不能将合同履行后的结果作为所附的生效条件,这种附条件在逻辑上是荒谬的,所附条件也就失去了民法典上的意义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是对已经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的确认,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履行后才可进行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就不可能发生股权转让的后果,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就不可能进行,因此,不得以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为附条件。
  • 100人看过2024-01-17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人代表个人的债务由法人代表承担,法人代表个人债务是不会牵扯到公司的,公司有独立财产权利。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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