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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7人看过2024-01-17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负责,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规定表明合伙人的责任是补充性无限连带责任。

    1、合伙企业就现有的财产进行赔偿。

    合伙企业的债务,是以合伙企业名义借贷的,合伙企业需要以其现有的财产进行债务的偿还,对自己的债务负责。

    2、合伙企业无法偿还的部分,有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责任指的是,合伙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这主要是由法律一般对合伙人的出资标的的种类以及出资数额的大小没有限制所决定的。

    而连带责任则是体现为:

    (1)每个合伙人均对全部合伙债务负清偿责任,合伙债权人一旦要求全部、部分或个别的合伙人清偿,被要求者即有义务予以清偿;

    (2)其清偿行为,对其他合伙人也有清偿的效力;

    (3)若其清偿的债务超过应担份额,则其就超出部分对其他应担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3、有限合伙企业对于合伙债务的承担仅仅承担出资额。

    在合伙企业中分为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而对于合伙债务的偿还问题,则一般是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有限合伙人而言,此时仅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承担相应的责任。

    4、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关于合伙企业的债务,首先是以合伙的共有财产向债权人承担共同债务,然后再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合伙的共有财产足以清偿合伙债务,则不发生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 277人看过2024-01-17

    1、公司偷税漏税,名义股东不知情的情形下,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

    2、《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于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承当;实际出资人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名义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还需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不合理的公司股权结构有哪些
    1、持股比例过于平均化
    所谓持股比例过于平均,是指公司各股东持股比例相同或相近,没有大小股东之分,其他小股东或者其他小股东的股权比例极低的情况。比如,公司两个股东,各50%股权;或者三个股东30%、30%、40%等。
    可能产生的问题:(1)容易形成股东僵局,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2)容易激化股东矛盾。(3)容易造成公司控制权与利益索取权的失衡。
    2、夫妻股东
    实践中,该种情况多存在于民营企业。许多民营企业在创业之初即为夫妻共同打天下,公司注册为夫妻两人所有。另外,应工商注册”公司股东必须为两人以上”的强制性要求,但又信不过别人,因此,将公司注册为夫妻两人所有,实质上由一人出资经营。
    夫妻公司股东结构的优点是:意见比较容易统一,不宜出现公司管理僵局。缺点是:(1)夫妻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规范,“公”、“私”不分,财产混同,存在法人人格被否定的法律风险。一旦经营失败,对家庭生活的影响很严重。(2)感情和事业不分,一旦夫妻感情出现危机,随之带来的是股权争夺战、公司控制权争夺战。(3)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不明,夫妻股东真正持股比例不清。
    3、股权过分集中
    在一股独大、一股独霸的情况下,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企业无法摆脱“一言堂”和家长式管理模式。在公司进入到规模化、多元化经营以后,缺乏制衡机制,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增加,企业承担的风险会随着公司实力的增强而同步增大。
    可能产生的问题:(1)企业行为很容易与大股东个人行为混同,一些情况下,股东将承担更多的企业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2)大股东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处理公司事务时,将产生小股东争夺控制权的不利局面,给企业造成的损害无法估量。(3)大股东容易忽视小股东的利益,小股东的权利容易受到侵害。
    4、家族企业找人做挂名股东
    有的家族企业喜欢让家族成员在工商局注册成股东,但这些注册的股东没有实际出资,真正的股东以及管理者却没有任何工商注册的痕迹。这样,谁是股东,谁出的钱容易说不清楚,一旦出现家庭矛盾,或者名义股东、出资股东有任何变故,股权是谁的,公司是谁的就容易产生法律纠纷。
    5、外资、国企及特殊行业股东有特殊规定,代持违法。
    有些行业,国家对股东资格是要进行审查审批的,比如金融类企业(证券公司、典当行、银行等),另外外资企业、国有股的股权问题发生变化也都要进行审批,有些股东为了绕开这些规定,就找人代持,自己当暗股股东,这样的持股情况也存在被法律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6、干股、送股、股权激励引纠纷
    有些公司在设立时采取干股、送股或者股权激励的方式留住人才,但设置不是很规范,干股是不是有效,送股还是股权转让,什么时候是股东这些问题都容易产生分歧。
    7、职工入股却不登记
    有的企业在国企改制、非上市公司向职工募股,基于法律上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往往对入了股的职工却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由委托代持、职工持股会、股权信托等方式找人代持股东,一旦代持的股东不听话,或者大股东忘记了职工的股东身份,职工股东的权益就容易受到侵犯。
  • 100人看过2024-01-17

    在15日之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进行清算。清算组在小组成立之日起十日之内通知债权人并且在六时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在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的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务债权清算组在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理公司财务后,需制定清算方案,并且报给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清算的第一步就是成立清算组,根据清算的种类不同,清算组的成立也不相同,一般情况下,自行清算时,清算组的成立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进行,既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而指定清算的,在本文中是指解散的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时清算组的组成人员由法院来指定,可以由股东和中介机构共同进行,也可以全部由中介机构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立以后,应当选举出清算组组长,然后制定清算过程中的议事规则和会议制度,编制工作计划,接下来就是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具体步骤和方法。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一般来讲,公司的债务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无关。
  • 117人看过2024-01-17

    公司出问题的股东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1、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2、恶意逃避债务的;

    3、出资不足的;

    4、抽逃出资的;

    5、一人公司的债务混同的;

    6、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7、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

    8、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

    9、公司解散时,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

    10、公司未设立前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等情形。

  • 125人看过2024-01-17
    能。对于有连带责任的股东是可以进行起诉的。在特定的情况下,股东会为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有连带责任的股东是可以进行起诉的。在特定的情况下,股东会为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207人看过2024-01-17

    1、成立基础不同。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有限公司是股权式企业。

    2、法律地位不同。

    3、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方面的区别,与它们在产权结构方面的区别有密切的联系。

    4、法律性质不同。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合伙企业强调人的联合。

    5、税收政策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要缴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要缴个人所得税。

  • 100人看过2024-01-17

    需要。

    (一)印花税

    股权转让行为发生频率不高,不少纳税人尚不知道股权转让书据需要贴花。而实际上,印花税作为一种行为税,只要纳税人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就必须贴花。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属于印花税征税税目,即

    “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二)个人所得税

    不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于股权转让环节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认识较为片面,以为只要自然人股东采取平价或低价形式转让股权,便没有所得,无须申报缴纳或扣缴个人所得税;甚至有的受让人不知道在向转让人(原自然人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项时有扣缴其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从而给征纳双方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损失。现就相关政策作一梳理。

  • 120人看过2024-01-17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生产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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