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大致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实践中,可能股东与他人之间不存在股权归属争议,但公司不承认股东享有股东资格。比如,隐名出资中公司拒绝隐名股东行使股权,或者股权转让后公司拒绝受让人行使股权,此时即产生纠纷。
(2)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出资产生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这里通常是指隐名出资的情况,即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出资协议,隐名股东以他人名义出资,由他人作为名义股东,但实际出资资金来源于该隐名股东,名义股东不享有实际权利,一切权利归隐名股东所有。
(3)股东与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须记载于股东名册及公司章程,并属于工商登记事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须记载于公司章程,持有记名股票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应记载于股东名册。
会有相关风险:
1、虚假出资;
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未及时召开股东会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分别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请求其在确定的期限内答复。请求答复的期限一般不应当少于30日。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
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未向其他股东通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而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或者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价格或者其他主要条件低于向其他股东告知的价格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
合同被撤销之后,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以协商确定的价格或者评估确定的价格购买股权;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未向其他股东告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或者合同价格等主要条件低于告知的价格或者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以该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格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权因为继承、被强制执行等非因股东本人的意思发生变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受让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不能就转让价格达成一致的,可以通过评估方式确定。
公司股权因被强制执行等原因予以拍卖的,公司股东可以主张以拍卖底价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未行使优先购买权,非股东竞拍成交后,其不得请求以拍卖成交价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流拍重新确定底价,公司股东主张以新确定的底价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一年后,股东主张撤销前款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知情权诉讼程序:
1、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原告;
2、起诉时应当具有公司股东资格。提供证明在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作为起诉材料。
3、股东应当提供证明已经向公司提交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并说目的的书面申请、且自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公司未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的证据。
不需要。股权变更协议原则上只需要变更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出现经营亏损是转让好还是注销好,要依据企业自身的情况而定,企业注销与转让都有一定的优点缺点,不能一概而论。
一、公司转让的优缺点:
公司转让就是把公司的法人、股东存在工商、税局、银行等信息变更给需要购买的人,原公司信息还是存在的,但已经与自己完全没有关系了,无任何风险,所以相比之下,公司转让就省时、省力、又省费用了。
1、省钱:公司转让的过程中,即时零转让,也不用出任何费用,除非税务那边有未完结的税款,但这种费用无论公司注销还是转让均需企业缴纳。但如果企业有不错的资质或特点,甚至还能在转让的过程中,有一笔不错的转让收益。
2、省力:公司转让的事宜可以全程委托,自己只需中途到场确认转让即可。
3、省时:公司转让如果顺利,前后最多只需十五个工作日,如果税务局办税利索的话,甚至有可能七个工作日,就完成全部证照的转让。
4、有个小小的缺点是并不是任何公司都适合转让的,如果公司刚成立还不足一年,能成功转让的概率就会比较低。因为大多时候,企业只所以愿意购买一下公司,最主要的原因是看中企业成立的时间,时间就是信誉。
二、公司注销的优缺点:
(一)公司注销的优点:
1、公司注销后,做其他事情少一些后顾之忧。
(二)公司注销的缺点:
1、注销公司需要几个月时间;
2、注销公司要查账,税务局有可能会要求补税金或者罚款;
3、注销公司需要花费一笔费用(做税审报告、成立清算组,发债权人公告、发放员工工资等);
4、在认缴资金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