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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7
    破产后货款可以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要回。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申报债权的,应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有关证明材料。也可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破产企业以其有限财产偿还债务,也就是说不一定能拿到全部的货款。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回购纠纷的案由有:公司决议纠纷(包括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两种)、公司设立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发起人责任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公司合并纠纷、公司分立纠纷、公司减资纠纷、公司增资纠纷、公司解散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等等。
  • 108人看过2024-01-17

    1、到了退休年龄后,受害人遭受侵害,客观上因侵害的发生导致误工而致其收入实际减少,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误工费。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100人看过2024-01-17
    处理质押的股权不需要交税。因为股权质押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股权质押没有发生流转及所得,不涉及流转税和所得税。如果是将股权质押,进行融资贷款则需要缴纳缴印花税。
    因此,股权质押不需要缴税。但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借款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并在税前扣除有限制性规定,应特别注意。
  • 100人看过2024-01-17

    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100人看过2024-01-17
    企业的债务过多的,如果造成到期债务无力清偿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就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
    根据企业破产法,申请破产的程序一般如下: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当然债权人也可申请)
    2、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3、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4、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你也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 100人看过2024-01-17
    公司破产债务的处理是如果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后,清算财产按偿还顺序足以偿还债务的,会偿还债务;如果不能清偿的,清算完毕办理注销登记后,就不用再还。
    公司破产债务根据以下顺序进行清偿: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所欠员工工资。社会保险和经济补偿;3、除前款规定外所欠社会保险以及所欠税款;4、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之后,需要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就需要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并且要通知公告债权人。债权人在得到消息之后,就需要积极的主张自己的债权,企业则需要根据债权人的主张清偿债权。
  • 108人看过2024-01-17
    舍弃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
  • 100人看过2024-01-17

    未生效合同与报批义务

    报批行为作为促成合同生效的一项重要义务,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间有着密切联系,因而其具有私法上的意义。在合同明确约定了报批义务的情况下,此类约定是否有效?就合同条款的内容而言,其核心内容是有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但于此之外,还有两类合同条款,这两类条款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其独立于合同的权利义务条款:一是促成合同生效的条款。在合同的生效以某一条件的成就为前提时,此种前提性的条款将独立于合同条款而事先生效。否则,就会陷入悖论,最终既无助于缔约目的的实现,也不利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二是在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时,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法律规定了后者,并未对前者作出规定。事实上,二者一个针对合同的“生前”,一个针对合同的“死后”;一个促成合同有效,一个解决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后所生的争议,均具有手段性特点,不同于当事人意欲通过合同实现交易目的、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其他合同条款,当然具有独立性。因此,合同未生效当然不影响报批义务条款的效力。故在当事人就报批义务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认为此种约定具有独立性,不受未生效合同的影响。此时,报批义务为合同的约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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