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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东内部转让股权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68人看过2024-01-17
    1、不合规风险。
    合法经营是企业的法定义务。“讨债公司”无论以何种面目出现,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商账催收,其违法经营“讨债”业务的本质并没有改变。因此,企业将商账催收业务外包给“讨债公司”,本身就不合规、不合法。
    2、“共犯”风险。
    尽管绝大多数企业在与“讨债公司”签订调查、咨询或者委托合同时,都会在合同中注明只授权“讨债公司”在合法范围内对债务人进行调查、追讨债务。但是,“讨债公司”最经常采用的讨债方式却是威胁和恐吓。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威胁和恐吓都属于违法行为,甚至还可能触犯刑法。当其触犯刑法时,企业的直接负责人有可能被认定为与“讨债公司”之间存在“指使”的法律关系,进而被作为“共犯”一并惩处。即使企业届时没有受到“共犯”指控,企业的道德形象、品牌和声誉将不可避免地收到一定程度的损害。
    3、债权失控风险。
    “讨债公司”鱼龙混杂,业务人员普遍素质不高。一些企业往往轻信“讨债公司”,将一些关键的债权凭证交给他们,留下了很大的隐患。在此方面,由于人员意识淡薄遗失债权凭证的;有“讨债公司”拿到债权凭证后,自作主张地与债务人进行和解,进而极大地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案例;也有“讨债公司”的业务人员拿着债权凭证向债务人收起部分现金后携款逃跑的案例。
    4、给债权诉讼带来风险。
    债务纠纷的终级解决方式是诉讼或者仲裁(即“打官司”)。“打官司”结果好坏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直接相关。由于“讨债公司”的业务人员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在讨债过程中不知道或者不会从法律角度帮助债权人收集、补充、完善与债权相关的证据和诉讼时效得以延续的相关证据。导致,对于委托给“讨债公司”处理的债权,要么是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要么是法院以证明债权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为由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总之,利用“讨债公司”进行欠账债权催收,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
  • 124人看过2024-01-17

    企业分立的法律风险如下:

    1、企业分立的,签订的企业分立合同是否合法的法律风险;

    2、企业分立的,签订的企业分立合同需经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审批的,是否经过审批的法律风险;

    3、企业分立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的法律风险;

    4、企业分立的,注册资本变化后,是否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风险;

    5、企业分立的,对于资产处置的相关文件、条款是否明确细致约定的法律风险。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不需要填写。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是没有注册资金的。从法律意义上,分公司只是总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分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是由总公司承担的。维护分公司日常运营的资金是由总公司直接划拨到分公司的银行帐户上。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以在分公司注册所在地交纳税收,可以招聘员工并给员工上社保。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转让的种类有什么

     1、持股转让和股份转让; 2、书面股权转让和非书面股权转让; 3、即时股权转让和预约股权转让; 4、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和公司非参与的股权转让; 5、有偿股权转让和无偿股权转让。

     2、书面股权转让和非书面股权转让; 3、即时股权转让和预约股权转让; 4、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和公司非参与的股权转让; 5、有偿股权转让和无偿股权转让。
  • 100人看过2024-01-17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否则不需要召开股东会。

      公司法71条规定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规定了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的方式为发出书面通知。在章程没有另行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只需据此向其他股东发通知,取得其他股东人数过半数同意即可。

      实际操作中,通常律师会建议公司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处理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其目的是:

      (1)一次性解决过半数股东同意的问题;

      (2)决议中列明股东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解决优先购买权问题。

      通过这种方式,以一份股东会决议代替繁冗的书面通知,书面回复的股权对外转让的法定程序。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 173人看过2024-01-17

    注销合伙企业的具体流程如下:

    1、向工商局提出注销登记的申请,填写注销登记申请表;

    2、提交清算报告、债务清偿保证书、完税证明等材料;

    3、工作人员审查材料;

    4、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

    5、作出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

    在公司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手续之前,首先要做的就是依法进行公司清算,包括终止生产经营销售活动、结算公司事务、结算民事诉讼、清理债权和债务、分配剩余财产。清算过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清算,公司的无形资产应当一起计入公司资产。

  • 205人看过2024-01-17

    1、被担保人的资产状况和信用风险。公司对外担保使得公司可能在被担保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承认连带债务人,因此,务必在进行担保时对被担保人的还债能力与信用等级做好评估。公司对外担保不同于公司为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在公司以自己财产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由于公司可以直接获得融资,所以一般来说这种担保对公司是有利的,而对外担保则不尽如此。对外担保会对公司所有资产产生影响,可能会造成公司所有资产的减少,这与公司营利性的本质特征相悖。

    2、决策层面的风险,公司带外作担保,这对公司本身以及股东的利益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在公司试图对外担保时,一定要通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从而避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不需要注册资本,与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一样的是,分公司也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但分公司营业执照上没有注册资本。分公司的执照是“营业执照”,不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有法人资格,无需注册资本,也无需验资。分公司的办公经费、人员工资等费用是由总公司划拨的。分公司也有银行帐户的,总公司将预算打入分公司银行帐户,由分公司直接支付相关费用。即使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开票纳税,分公司注册资本也是没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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