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内部转让股权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分立的法律风险如下:
1、企业分立的,签订的企业分立合同是否合法的法律风险;
2、企业分立的,签订的企业分立合同需经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审批的,是否经过审批的法律风险;
3、企业分立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的法律风险;
4、企业分立的,注册资本变化后,是否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风险;
5、企业分立的,对于资产处置的相关文件、条款是否明确细致约定的法律风险。
股权转让的种类有什么
1、持股转让和股份转让; 2、书面股权转让和非书面股权转让; 3、即时股权转让和预约股权转让; 4、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和公司非参与的股权转让; 5、有偿股权转让和无偿股权转让。
2、书面股权转让和非书面股权转让; 3、即时股权转让和预约股权转让; 4、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和公司非参与的股权转让; 5、有偿股权转让和无偿股权转让。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否则不需要召开股东会。
公司法71条规定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规定了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的方式为发出书面通知。在章程没有另行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只需据此向其他股东发通知,取得其他股东人数过半数同意即可。
实际操作中,通常律师会建议公司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处理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其目的是:
(1)一次性解决过半数股东同意的问题;
(2)决议中列明股东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解决优先购买权问题。
通过这种方式,以一份股东会决议代替繁冗的书面通知,书面回复的股权对外转让的法定程序。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注销合伙企业的具体流程如下:
1、向工商局提出注销登记的申请,填写注销登记申请表;
2、提交清算报告、债务清偿保证书、完税证明等材料;
3、工作人员审查材料;
4、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
5、作出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
在公司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手续之前,首先要做的就是依法进行公司清算,包括终止生产经营销售活动、结算公司事务、结算民事诉讼、清理债权和债务、分配剩余财产。清算过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清算,公司的无形资产应当一起计入公司资产。
1、被担保人的资产状况和信用风险。公司对外担保使得公司可能在被担保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承认连带债务人,因此,务必在进行担保时对被担保人的还债能力与信用等级做好评估。公司对外担保不同于公司为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在公司以自己财产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由于公司可以直接获得融资,所以一般来说这种担保对公司是有利的,而对外担保则不尽如此。对外担保会对公司所有资产产生影响,可能会造成公司所有资产的减少,这与公司营利性的本质特征相悖。
2、决策层面的风险,公司带外作担保,这对公司本身以及股东的利益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在公司试图对外担保时,一定要通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从而避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