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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人看过2024-01-17

    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有补偿金根据具体情形,如果是公司决定不续签或者公司降低劳动合同条件,员工决定不续签的,有经济补偿金。但如果是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没有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转让纠纷,公司能作为被告,但是也是分几种情况:

    (一)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纠纷

    涉及到转让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如请求履行转让合同,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解除转让合同,请求认定转让合同无效等等。这类纠纷主要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列合同的相对人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应列公司为第三人。

    (二)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

    这类纠纷需要结合公司法与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列出让股权的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东利益,一并追加为第三人。

    (三)股权善意取得引发的纠纷案件

    此类纠纷多产生于其他股东对于股权转让存在异议,一般是其他股东作为原告,而善意取得第三人与公司为被告。

  • 100人看过2024-01-17
    按实际情况,公司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后,由破产财产偿还相关的债务,清算后,公司就依法注销,不需要再承担任何偿还债务的责任。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 246人看过2024-01-17

    劳动者在工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见,劳动者在工伤治疗期间,用人单位是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用人单位在工伤期间擅自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明显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即用人单位的做法应属于违法解除。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确定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1、公司性质及发展阶段

    对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公司,定价方式则完全不同,主要是因为不同阶段的公司经营风险强弱的问题。

    对于初创期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给到员工的价格通常按照注册资本或初始投入进行定价,主要是因为未来公司的不确定性较大。而对于成长期的公司,公司已经有稳定的发展,这是实施股权激励定价通常按照净资产进行确定;如公司已经引入外部投资人,其授予员工股权的价格还需要考虑外部投资人的意见。

    2、考虑员工收入水平,即出资能力

    员工的出资能力是员工参与的先决条件,但并不是最关键因素。

    如果现状是员工整体出资能力较低,那我们定价是不是也要放到低呢?其实也不是,如果单纯是员工的出资能力问题,可以从员工的出资方式进行设计,如股东提供借款、分期付款等方式。往往在实践过程中,员工的资金问题是很小的一方面(当年不是胡乱定价),员工对于企业发展的信心才是是否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根本。

    3、员工入股后投资收益

    员工参与股权激励,最直接影响员工参与意愿的是其收益。对于员工而言,收益太低,影响员工的参与意愿;对于公司而言,员工给到员工收益太高,则会有过度激励的问题。

    4、如果公司处于拟上市阶段,需考虑股份支付的影响

    股权定价、股份支付、公司上市这三者有何关系呢?如果授予员工股份的价格低于市场公允价,就需要做股份支付处理,股份支付不会影响公司的现金流,但会影响当年公司的净利润,如果公司股份支付在报告期最后一年,会直接影响当年公司报表利润,进而对公司上市或上市后市值有一定影响。

  • 100人看过2024-01-17
    法律未就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与法定限制不一致或相冲突的情形下如何协调和处理,当事人违反公司章程限制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作进一步规定。公司章程可以限制的范围很广,但限制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和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限制不得过于严格,不能造成股权转让极度困难或根本不可能,更不得禁止股权转让。公司章程虽未直接规定禁止股权转让,但通过其它条件和程序的设置,使股权转让不能实现,这属于变相禁止股权转让自由,应认定无效
  • 100人看过2024-01-17
    1、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而受让人起诉出让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先将该诉讼情况通知公司,让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其他股东对该转让合同的意见,其他股东在期限内有超过半数以上股东作追认或不作相反意思表示(通知转让而不作否认,视为同意转让),且不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又不购买该转让出资的,或仅欲以低于转让合同价格购买的,判令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

    2、公司要求确认股东出让的股权无效。在审理中,应由出让股权的股东负责举证,在期限届满前如其能举证证明已向公司提出转让其所拥有股权并征求其他股东意见的请求,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且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未作购买该股权的意思表示,或其所报价格的要求劣于现股东以外受让人所出价格条件的,则该转让合同有效。

  • 100人看过2024-01-17
    是有效的。一般情况下即便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仍然是有效的,但未必可以得到履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主体适格达成的合同均为有效合同。有效合同但不一定都能履行,履行不能的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股权转让协议也是如此。

    能否得到履行,首先要看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程序有无特殊规定,如果没有的,则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 109人看过2024-01-17

    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劳动合同内容要尽量全面;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的语言表达要明确、易懂;在用工之日起订立劳动合同,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签订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他。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与其他公司类型相比,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如下特征:

    1、公司组织的资合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特征,首先表现在公司对外信用的基础是公司资本,即公司所募集的股份总额。它既是公司成立的要件,也是公司能够得以自下而上发展的源泉,更是对公司债权人的总担保。因此,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而言,必须在公司设立之时依法缴纳章程规定的股款。股东的出资方式也仅局限于现金、文物及其他财产权利,禁止股东以信用和劳务出资。由此可见,与无限公司重视股东的身份和地位相比,资本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其次,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还表现在公司股份可自由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除了可以在一般交易场所转让交易外,还可以通过申请成为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持牌交易:这也是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公司的一大特征。在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公司中,股东转让其出资均受到程度不同的限制,无法自由转让,因而公司股东通常处于较为稳定的状态,股东之间的人身依赖性和信任性较强。而股份有限公司则鼓励股份的自由转让,而非股东个人的因素,通过股份的自由转让达到股票证券化、证券大众化的目的,以方便投资者投资。

    2、资本募集的公开性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不仅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还可以来取募集设立方式。其中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除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外,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社会公众均可通过购买股票而成为公司的股东。这使得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面向社会.广泛集资。正因为此,各国公司法均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作出了最低限制,而无最高人数限制。此外,资本募集的公开性和广泛性,还决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账目必须公开,以使广大社会公众对公司的经营状况有所了解,以有效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3、公司资本的股份性

    股份为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最小计算单位。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数额相等的股份,每一股份的金额与股份总数的乘积即为公司的资本总额。每个股东所持的股份数可以是不同的,但每股的金额必须相等;只存每一股份所代表的金额是相等的,才便于股票的发行和资本的筹集,才便于股东权的计算、行使或转让,也才能真正做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充分发挥资合公司的优势利特点。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所认购的每份出资额并不相等,所以,在出资转让及股东权益计算方面则较为繁琐和复杂。

    4、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对公司债权人不负任何直接的法律责任。公司的债权人既不能向股东主张权利,也不能要求股东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公司的债务。股份有限公司胶东责任的有限性.对于鼓励投资、促进交易的发展和经济繁荣,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5、充分的法人性

    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最为典型的法人企业。由于股东的广泛性使公司的所有与控制的分离表现得最为充分;公司具有完备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这一切充分体现了法人组织的基本特征。法人制度的完善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现和发展密不可分,因此,人们时常为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是否应具有法人资格争论不休,所有与控制高度结合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因人格混同而被否定其法人人格,但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资格却很少存有争议和被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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