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的股权转让合同处理办法
概括来讲,一个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应满足以下条件:股权转让合同的主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的股份或股权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转让的方式应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签订合同的情形;当事人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股权转让合同不符合以上任何一种情况的,一般都应当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二)处理股权转让纠纷应该注意的情形
由于股权转让合同远比一般的商品买卖复杂,而且国家为保障资本市场的有序运作,在法律法规中对股权转让合同的主体、内容和形式作出了较多的限制,对股权转让合同有效性的判断要比一般商品买卖困难得多。不过,在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的诸多情形中,以下几种情形是相对具有公司法趣味与色彩的,这些情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未履行原《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同意手续;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导致一方股东持有公司全部股权;股权转让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等。
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
转让人:
(下称甲方)
受让人:
(下称乙方)
鉴于:
1.______有限公司(下称__公司)是经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
2.甲方与乙方及___均为__公司的股东。
3.乙方与其他股东间已无法正常合作。
4.目前__公司资产较大、国家产业政策明朗及__公司发展走势良好,乙方独立经营更有助于乙方利益发展。
5.乙方愿意以本协议书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受让甲方所占__公司__%的全部股权。
6.甲方保证其转让给乙方的全部股权享有完全独立的权利,没有设置任何质押,亦未涉及任何诉讼及其他争议。
甲、乙双方根据公司法、__公司章程等规定,本着平等互利之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特就乙方受让甲方所持__公司的全部股权之事宜于_____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
一、转让标的、受让价款及支付
1.甲方将其持有的__公司__%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甲方所持有的__公司__%的全部股权。
2.乙方愿意以RMB现金___万元的价格受让甲方所持有的__公司__%的全部股权。
3.乙方同意在本协议书成立时,一次性将股权受让价款全部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或银行户头。
4.甲方转让股权应得价款所涉甲方税负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应当及时依法办理。
二、与股权转让相关的权利义务转让
1.甲方转让其所持__公司__%的全部股权时,甲方对__公司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及义务均同时转让给乙方,甲方作为股东的一切责任亦全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当负责及时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乙方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需要甲方协助的,乙方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甲方,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通知要求进行必要的协助。
3.乙方受让甲方所持__公司__%的全部股权并在依法变更登记后,即享有__公司与此相关的一切权利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义务。
三、股权受让变更及其登记
1.本协议书生效及甲方已收到乙方给付的股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后,甲方保证按照乙方的要求签署与股权转让事宜相关的一切法律文件。
2.在满足本条前款约定的条件时,乙方负责办理股权受让的一切变更登记手续,甲方予以协助。
3.办理股权转让的一切变更登记手续所需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涉。
4.乙方应当及时办理股权受让变更登记手续,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按本协议书的约定转让其所持__公司__%的全部股权,并有权及时获得全部价款。
2.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书约定协助乙方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一切手续。
3.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书约定受让甲方所持__公司__%的全部股权并及时负责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4.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书约定一次性给付全部受让价款。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书生效后,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协议书约定义务。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金__万元,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主张权利的费用损失。
六、协议解除
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直接解除本协议书,双方的权利义务恢复到本协议书签字之前的状态。
七、其他
1.本协议书生效后,甲方的一切股东权利义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均亦归乙方享有和承担。
2.鉴于乙方已实际控制着__公司,本协议书生效时,即视为甲方已向乙方移交了与__公司有关的一切权利义务。
3.本协议书未约定的,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八、争议解决方法
凡因履行本协议书或与履行本协议书有关的一切事宜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成立及生效
本协议书经双方或授权代表签字后成立。
本协议书在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股权转让价款时生效。
十、文本及份数
本协议书采用电脑中文打印,手写或涂改部分均无效。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他部门备案二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1、贷款抵押“优先权相对不优先”的风险。
抵押权是基于商业银行和借款人(或为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的第三人)的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担保物权,它在行使顺序上位于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优先权之后。一旦法定优先权与抵押优先权在贷款案例中相遇,抵押优先权就相对不优先了,从而可能导致银行贷款债权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完全丧失担保物权的保障,即贷款债权被悬空。
2、贷款抵押审查不力的风险。
较突出的问题和风险主要有:一是权属错位悬空贷款债权;二是抵押物价值高估直接造成贷款风险;三是抵押权行使的可行性反比例地对贷款风险状况形成重大影响。
3、签约与抵押登记的风险。
签约与抵押登记方面存在的突出风险主要有:一是贷款合同或抵押合同无效的风险;二是应登记而未登记或可不登记而未登记的风险;三是重复登记的风险;四是贷款借新还旧或贷款债权转让业务中的风险;五是房地产抵押中的“两证”风险。
4、贷后抵押管理中的风险。
因抵押权是抵押标的物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有效设置抵押并发放贷款后,抵押物仍在抵押人的占有之下,抵押物实物存续形态、价值形态和抵押权权利维护等因素对抵押权的实际有效性和法律有效性影响甚大,抵押物管理因而面临大量风险。
5、抵押权行使的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都可能遇到下述难题:一是设定抵押权时行使抵押权的可行性差导致抵押权难行使的风险;二是因情况变化致抵押权行使可行性变小或消失的风险;三是在抵押权行使致抵押物转化为“抵贷资产”过程中抵押物接收、管理和处置的风险。
1.不可抗力风险。这种风险有的直接导致作为转让标的股权消灭而导致履行不能的风险。有的不会致使股权消灭而导致履行不能,而会使股权的价值急剧减少的风险。
2.意外事件风险。虽然意外事件并不会直接使公司主体资格不存在而导致股权的消灭,但与不可抗力类似,意外事件也可能导致公司资产的巨大损失甚至于濒临破产,从而使股权价值骤减。
3.第三方过错风险。与意外事件相似,第三方过错一般不会直接导致股权的消灭,而可能造成股权价值的减少。
4.公司股权性质风险。这有一类风险十分特殊,因为它仅仅发生在公司股权转让过程当中,即由公司股权自身性质所导致的风险。
5.公司负债的风险。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方最关心的应该是目标公司的负债问题。
方法一:
字母+数字,例如您在旭日公司12年7月28日签订的第一份合同,电子材料合同编号为:XRXS2024072801,意思是旭日公司销售合同X年X月X日签订的第几份合同,年月日加编号。
方法二:
销售合同:XS-********-###(XS代表销售,*代表年月日,#代表这个销售合同在今年发生的是第几份);租赁合同:ZL-********-###(含义同上)。合同要分类分开放。每年要贴印花税。
方法三:
编号以便查询用,你可以使用日期,比如2024102801,意思指2024年10月28日签订的第一份合同,你还可以在数字前加入拼音缩写,像CCTV之类。日期+产品分类+地区分类+序号。
方法四:
企业销售合同的编号方法:按商品+日期、客户(供应商)+日期、合同号+日期或其他顺序编码,主要是从编码上反映老板关注的内容+顺序。法律上没有规定。
编号一般用来描述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股权转让的背景、意思表示和合同标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中的法律风险内容:
1、部分企业使用的传真纸为热敏感应纸,该纸张上的字迹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模糊和消失,将来发生纠纷时,无法证明当时所签订的合同内容。
2、传真件属于电子证据,不能作为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使用,不能直接证明有关事实,有关机关无法直接采信,必须与其他证据向结合才能证明有关事实。因此,企业应当保留送货单、提货单等其他证明,以备不时之需。
3、如采用传真件签订合同的,应当及时补签书面的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保留合同的原件。
4、另外,双方应当及时对账,确定每个月、季度、半年、一年的交易金额,欠款金额等,防止出现账目混乱,对方赖账的情况。如有对账单,即使将来起诉也会比较顺利,避免提供送货单等证明欠款金额的证据,降低诉讼风险,提供诉讼效率。
未办理抵押登记的风险有:
1.租赁关系存在于抵押之前的,抵押权效力无法实现;
2.在房地产抵押权设定之前存在的用益物权不具有对抗抵押权的效力;
3.在同一房地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其担保的债权按抵押权设定的先后顺序受偿,顺序相同的则按债权比例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