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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人看过2024-01-17

    1、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2、加班费,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1元旦;(2)春节;(3国际劳动节;(4)国庆节;(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一、因继承产生的股权变更情况下的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首先,继承权是一种法定权利,非依法定依据不得剥夺,虽然继承将发生股东权部分权利的转移,但是这种转移主要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并且,这种权利的变更与公司法中协议转让股权并不一致。因此,基于这种权利的法定性,在发生继承的情况下不发生其他股东排除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主张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二、因析产产生的股权变更情况下的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首先,析产是基于共同共有产生的。在析产的情况下,原有股东与其他共有人对股权进行析产分割不会产生股权变更的问题。因为,股权为原有股东和其他共有人共有,在没有分割的情款下,原有股东是显名的,而其他共有人是隐名的。但就本质而言,其他共有人自始便是公司的股东。通过析产,将其显现出来成为“名副其实”的股东。这种股东从幕后走到台前的行为不是股权的变更行为,因此,不发生原有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其次,其他共有人析得财产后,成为股东,其转让股权行为与其他股东没有任何区别,自然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强制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情况下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

  • 100人看过2024-01-17

    1、股权中财产权的分割托管

    财产权是一种纯粹的私人权利,对股权中财产权的分割托管是股东个人自由处分的权利,这种处分只要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滥用财产权,法律就不应当进行干预,这也是民法?私权神圣'原则的要求和必要体现。

    2、对投票权的分割托管

    纵观国外立法,对于投票权的分割托管多采禁止的态度,对受托人人数进行限制,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表决权计算时产生麻烦,日本等国家的立法将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人数限定为1人,也就是说一人所持有的表决权应统一行使。虽然从民法的精神来看,一人所享有的表决权是多个表决权的集合,可以分开使用,但为确保股东大会正常运转,防止因股东表决权不统一行使而使大会不能正常运行,我国立法上应明确,一个股东只能统一行使其表决权,即委托一人出席股东大会。

  • 100人看过2024-01-17
    债权人怎样申请破产:
    1、债权人必须证明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债务。债权人只有证明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债务,才能说明自己是债务人的债权人。债权人证明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债务,应当说明该债务形成的时间和原因、该债务的性质类型以及该债务的金额大小等。
    2、债权人必须证明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已经到期。所谓到期债务,指的是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立即偿还的债务。尚未到期或者不需要立即偿还的债务,不视为到期债务。如果债务没有约定或者规定偿还期限,则只有当债权人提出清偿请求并给予债务人合理期限后,债务人在该合理期限内仍没有偿还的债务,才视为到期债务。
    3、债权人必须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显然,债权人对到期债务已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而债务人仍未能清偿的,可以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处于连续清偿状态,如一直是按月清偿债务本息,债务人停止清偿的,该停止清偿行为可以视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明。

  • 100人看过2024-01-17

      债务到期后提供担保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超过保证期间担保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116人看过2024-01-17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1、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二)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应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按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三)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一、常见激励方式

    股权激励最常见的四个方式:

    (1)股票期权;

    (2)限制性股票;

    (3)股票增值权;

    (4)虚拟股权。

    二、激励对象

    确认激励资格,应从人力资本附加值、历史贡献、难以取代程度三个方面予以考察。

    从人力资本附加值来看,激励对象应该能够对公司未来的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从历史贡献来看,激励对象应该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增长或管理能力提升做出了突出贡献。从难以取代程度来看,激励对象应该包括那些掌握核心商业机密和专有技术的特殊人力资本持有者。

    根据以上原则,我们将公司的激励对象分成了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核心层,为公司的战略决策者,人数约占员工总数的1%—3%;第二层面是经营层,为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位的管理者,人数约占员工总数的10%;第三层面是骨干层,为特殊人力资本持有者,人数约占员工总数的15%。

    三、行权期限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10年。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满,上市公司不得依据此计划再授予任何股权。之后可以重新订立激励计划。到期的激励计划,期权拥有者没有行权视为放弃。

    四、行权价格

    非上市公司的行权价由于没有相应的股票市场价格作为定价的基础,其确定的难度相对要大的多。通常采用的方法是对企业的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每份股权的内在价值并以此作为行权价与出售价格的基础。一般有三种解决方案:一是每股(每份出资)净资产原则;二是每股(每份出资)内在价值原则;三是每股(每份出资)面值即原始价原则。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100人看过2024-01-17

      公司的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当公司申请破产后,债务就依照顺序清偿。破产财产清偿的先后顺序是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等。

      破产财产清偿的先后顺序:

      (一)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 100人看过2024-01-17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属于法人组织,公司以其全部的资产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在没有违法的情况下,公司债务无法偿还,股东是不需要坐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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