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名义股东需要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或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以“只是挂名而非实际出资人”的理由排除执行。
无论选择哪条路径,最重要的是要有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名义股东的身份。
同时,在执行程序中否认股东身份会面临更严格的证据审查。
而名义股东面临的障碍往往是证据缺失。
证据缺失导致名义股东成为真实股东,承担出资责任和风险。
所以,在发生股权代持时,规范股权代持关系是基础。
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履行生效文书确认的债务,是只能申请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定代表人不会被列为失信人员,但会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如果法院以公司拒不履行义务为理由对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进行罚款,罚款不交就会追加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为被执行人,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只要出资到位,就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不会被列为失信人员,不会被限制消费,股东如果没有实缴出资的,需在未实缴出资的额度内承担责任,要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可能列入失信名单
公司变更的注意事项有:
1、取得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以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注意注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人的权限;
3、变更相关登记事项需提交相关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应当依法办理。
只要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不需承担公司的责任。但是,在下列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抽逃出资。股东出资以后,资产就变成了公司的财产,股东只能通过转让的方式收回出资。抽逃出资行为非法减少了公司资产,削弱了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因此不能实现,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一) 出让方应提交:
1、 主体资格证明;
(1) 国有股份,提交持有国有股的部门、机构出具的股权代表资格证明;
(2) 法人股份,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 个人股份,提交户口簿或公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 外资股份,法人持有的提交法人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个人持有的,提交护照或回乡证;
2、 公司章程;
3、 股权证明;
4、 允许股权转让的证明文件或材料(如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同意转让法人股的决议);
5、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6、 合资(作)公司提供的材料:合资(作)公司的营业执照;转让前公司的章程; 由工商局出具的股东情况证明(带公司的营业执照、单位介绍信到市工商局信息中心索取),中外合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可提供政府批准证书; 经法定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成立时验资证明; 有关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各股东代表签名并盖公司印章),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有关股权转让的董事会决议(各董事签名并盖公司印章); 他方股东(未发生股权转让的原股东)同意转让的证明。
(二) 受让方应提交:
1、 主体资格证明;
(1) 法人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2)公民提交户口簿或公民身份证,或护照、回乡证及其复印件;
2、 允许受让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3、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 代理人代为办理股权转让合同公证的,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本人公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四) 股权转让合同文本。
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办理程序如下: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办理需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XX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三个法定条件:
一、过半数(股东人数)同意条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包括半数)同意;
二、通知其他股东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即不同意转让就必须购买,如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排除其他情况存在。
三、优先购买权行使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只要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不需承担公司的责任。但是,在下列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抽逃出资。股东出资以后,资产就变成了公司的财产,股东只能通过转让的方式收回出资。抽逃出资行为非法减少了公司资产,削弱了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因此不能实现,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承担退股前的债务。如未在退股前签订退股协议,则将承担债务责任的风险。签订了退股协议,则无需承担债务。退股协议是退股人请求公司到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的书面依据,也是公司进行变更登记的必要文件。退股协议是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事由退出公司,不再享有股东权益而同公司签订的协议。没有退股协议书,股东不能退出公司,或者会被视为没有退出公司,退股之后公司发生的新债务,债权人仍会向退股人主张债务;没有退股协议书,股权转让之前所产生的债务,退股人仍将会承担赔偿责任。确认股东退出公司,不再承担退股后公司所产生的债务,保障退股人的权益;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他人,退股人不再承担退股前公司所负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