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协商拆伙并进行清算。
当事人诉请解除合伙关系并分配合伙盈余的,可以先由当事人双方自行清算或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清算。当事人双方无法就自行清算或委托清算达成一致意见的,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计等方式进行清算。通过司法审计等方法仍然无法清算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原告分配盈余的诉讼请求。但被告应当提交清算资料而拒绝提交,导致无法清算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拒绝提交清算资料的被告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计等方式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其负有申请的义务。经释明原告仍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分配盈余的诉讼请求。
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出资是指一方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或其他工商登记资料记载的股东却为他人的法律现象。对于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主要有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观点。否定说认为,隐名股东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肯定说认为,应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这两种观点虽都不无道理,但值得商榷。我们认为,公司中的隐名出资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包括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相互间的权利义务、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与公司的法律关系、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等,不同的法律关系,保护对象不同,故股东的确定及相关权益的处理,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对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相互间的权利义务,有合同依据民法典,没有合同的依据侵权法或不当得利加以处理;对于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与公司的法律关系,则应根据双方之间有无协议及其具体内容、隐名股东有否直接以股东名义在公司行使权利而定。对于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稿的第四百七十六条也作了相关规定,此处不作具体探讨。
1、人数: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数量需要符合相应的规定。
2、注册资本:目前采用认缴制,注册之初无需一次性缴清,注册资金除非有特别的规定外可根据自身的需求填写金额。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成立后需要以注册资本对外承担风险。
3、公司章程:这是规定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也是所有股东共同一致意思的表述。
4、名称:这边的名称就是公司名称,也需要满足相应的取名要求,在注册前可以进行公司名称核名,准备三到五个公司名称备用来提高公司注册的效率,以免因为名称不能使用而耽误。
5、地址:公司注册地址通常情况下需要与实际经营的场地一致,部分地区可以分开。公司地址发生变更应该及时做工商变更处理,防止出现异常情况。
合伙协议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的方法解决。仲裁的具体方式又包括社会团体仲裁。社会团体仲裁指的是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对于现在或者是将来会发生的一定的合同纠纷,由社会团体以内所设立的仲裁机构予以仲裁,该种仲裁的裁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广义上的民间仲裁,也是包含该种仲裁在内的。
可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
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因而,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
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协议在签订之后已经成立,但是没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因此属于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
已成立但未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对当事人仍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协议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来履行协助义务。因此受让方或者出让方可以要求对方协助办理股权转让协议审批手续。如果审批机关予以批准,则该协议有效;否则无效。
1、人数: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数量需要符合相应的规定。
2、注册资本:目前采用认缴制,注册之初无需一次性缴清,注册资金除非有特别的规定外可根据自身的需求填写金额。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成立后需要以注册资本对外承担风险。
3、公司章程:这是规定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也是所有股东共同一致意思的表述。
4、名称:这边的名称就是公司名称,也需要满足相应的取名要求,在注册前可以进行公司名称核名,准备三到五个公司名称备用来提高公司注册的效率,以免因为名称不能使用而耽误。
5、地址:公司注册地址通常情况下需要与实际经营的场地一致,部分地区可以分开。公司地址发生变更应该及时做工商变更处理,防止出现异常情况。
1、人数: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数量需要符合相应的规定。
2、注册资本:目前采用认缴制,注册之初无需一次性缴清,注册资金除非有特别的规定外可根据自身的需求填写金额。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成立后需要以注册资本对外承担风险。
3、公司章程:这是规定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也是所有股东共同一致意思的表述。
4、名称:这边的名称就是公司名称,也需要满足相应的取名要求,在注册前可以进行公司名称核名,准备三到五个公司名称备用来提高公司注册的效率,以免因为名称不能使用而耽误。
5、地址:公司注册地址通常情况下需要与实际经营的场地一致,部分地区可以分开。公司地址发生变更应该及时做工商变更处理,防止出现异常情况。
1、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
冻结股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进行冻结,首先,债权人应依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作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具体证明资料,如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等;其次,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提供的材料作形式的审查,如被执行人确实持有公司的股权,人民法院应做出冻结被执行人相应股权的民事裁定书,并将裁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同时向所在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告知其不得自行办理被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和红利。
2、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处理。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审查。股权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向社会发出公告,说明股权冻结的情况,告知异议人在确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否则人民法院将对该股权继续执行。
3、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征求意见。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据此,人民法院在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后,应向公司其他股东征求意见,请其他股东在指定期限内做出是否同意转让股权的意思表示,同时也应告知其他股东的享有优先购买权,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依法应予以保护。对于如何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本文下面再做详细阐述。
4、委托评估。
人民法院裁定股权转让后,可以组织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进行协商,确定被执行股权的转让价格,如协商不成的,应以评估的方式来确定股权的价值。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正式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作出评估报告。为了使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在评估过程中,人民法院应组织公司向评估机关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产目录等相关资料,配合评估机构对企业现有的各项财产、债权、债务、经营状况等进行全面的清查,从而得出股权的实际价值。
5、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实现股权的强制转让。
股权证是股东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凭证。
公司股权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⑴公司名称、住所;
⑵公司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文号及日期;
⑶募集股股权证,应标明区政府授权机关核准募集股份的文号;
⑷股份总数、股份类别、每股金额和股权证代表的股份数;
⑸合作股转让的条件与范围;
⑹募集股认购和转让范围;
⑺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⑻股权证编号、签发日期;
⑼合作股股权证,应当标明"合作股"字样;募集股股权证,应当标明"募集股"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