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主体不同。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二、法律形式不同。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
(二)个人独资企业是非企业法人。
三、税收征缴规定不同。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投资者责任承担不同。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五、财务核算不同。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核算要求高于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个人独资企业则只需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无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否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公司法对此并未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有有效说和无效说两种观点,我们比较赞同第二种意见,因为股权转让协议作为一份合同,首先应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相应的程序规定,如股东向非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就应认定合法成立。而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股权转让协议须经登记始生效,所以,股权转让协议应自成立时发生法律效力。工商变更登记是对已经发生股权转让事实的确认,要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并履行后才可进行。而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则是指支付股权转让金和进行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主要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其功能是使股权的变动产生公示的效力。如果以工商变更登记作为股权转让协议生效的要件,则股权转让协议永远也无法生效,因为股东变更登记必须以股东确实已经变更也即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生效为前提,如果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又要以是否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为要件,就会产生逻辑上的悖论。
不是真的。专门处理债务的公司是假的讨债公司的存在是违法的,不能通过不合法渠道从事讨债业务。工商登记范围内不存在讨债项目,严禁讨债公司登记。根据法律规定,解决债务问题应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
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等部门与对方协商。讨债公司收取债务是违法的,无权代为收取债务并进行赔偿。建议当事人通过正式法律途径解决,避免其他纠纷。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有关讨债公司的规定,最早是见于1993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所属的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知其立即停止“讨债”业务。
其一,某股东退股,由其他股东接收。这种情形不需做清算,而是根据公司净资产情况做转让所得与损失处理。
其二,股东决议,不继续经营企业。那么企业要做清算。
企业做清算要请中介机构出具清算报告,目前大多税局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清算适用破产会计的处理方法。
清算的资产所得,首先用清算费用,然后是职工工资保险费,有剩余的进行债务清偿。最后有剩余的由股东按比例分配。如果分配大于初始投资,还会涉及所得税的计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股东认缴出资后,取得股权的,股东转让股权,取得转让款的,需要交纳,按个人所得税进行申报。
2、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股东认缴出资后,转让股权取得转让款的,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所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