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的债务承担
1.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债务的其他承担办法。
二、合伙债务连带清偿后的内部分担和追偿问题
1.合伙连带责任实际上存在着两重责任关系,即合伙人与合伙债权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关系,合伙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关系。
2.《民法典》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企业法》亦规定,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
3.对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实践中合伙人之间的追偿现象可能会错综复杂,有学者主张对于合伙解散后的债务处理,最好能一次予以确定。一次性确定应不违背两个原则,一是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二是不得违背《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当然,这种一次性确定也不能改变对外法定连带责任的适用。
一、具体的征税对象与范围不同:
1、企税征税对象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收益或利润所得。
2、个税对象则是居民和非居民的个人所得。企税应税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其他收入等9个税目。
3、个税应税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偶然所得等11个税目。
二、概念不同:
1、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都是对其收益或利润的所得所缴纳的税,都是调节在所得领域国家与企业或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
2、个体所得税,就是说得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应交的税,这种个体企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与个人所得税差不多。
3、但是它们之间在征税对象、税目、税率、优惠政策、税前扣除、征缴方式等方面有很大区别。
三、税率不同:
企税适用25%的比例税率,20%(小型微利企业)和15%(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个税有超额累进税率(从5%到45%),比例税率(20%)。
四、减免的优惠政策不同:
企税收入总额中有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从事农、林、牧、渔等5种情况免征或减征,以及加计扣除、减计收入、加速折旧、税额抵免、专项优惠等多种形式的优惠。
五、税前列支扣除和所得额的计算不同:
企税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年度利润总额在12%以内部分准予扣除等方法予以扣除。
个税扣除包括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部分以及附加减除费用等扣除。
六、在征缴方式上不同:
企税采取查帐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税在征收形式上有代扣代缴、个人申报,其他各种形式的监控与征收。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有: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4)合同符合法定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存在当事人意思不真实的情形,也不违反法律禁止转让的规定,该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对转让人与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一般而言,审查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应审查以下几点:
1、股东转让的股权是否真实完整,不存在瑕疵;
2、转让人与受让人就转让事宜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是否经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
4、是否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