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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7
    出资义务承担者按以下的情况处理:
    一、股权受让人明知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受让股权后应当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
    二、股权受让人不知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受让股权后情况分析:
    (1)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尚未到期时,股东对股权受让人隐瞒上述情况后转让该股权的,股权受让人作为新股东应当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然后向股东追究违约责任。
    (2)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已经负有出资义务,但股东没有出资并转让该股权,受让人在知情的情况下仍受让的,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将股权转让给受让人的,且受让人知晓的,股东和受让人应当承担连带出资义务。
  • 100人看过2024-01-17

    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是不能转让股权的,出资不到位股东就没有相应的股权,所以转让是无效的。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 143人看过2024-01-17

    公司发起人风险如下所示:

    1、当其他股东不能按时交纳认购的注册资本时,发起人要承担连带的认缴责任。

    2、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3、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当发起人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时,还要承担被诉讼的风险。


  • 201人看过2024-01-17
    1、可能会有法律风险,未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可能会造成变更登记无效。
    2、有限公司变更股东、有限公司的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或改变之日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虽然在公司法对股权转让应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的要求下,但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并不当然导致股权发生变动。反之,股权未能发生变动也并非意味着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
    3、虽然公司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但由于变更登记会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果,而且就现今由于股权转让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争议也非常多,故建议在股权转让后应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尽快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只有办理完所有的变更要求后,一个股权转让行为才算完全、彻底。
  • 100人看过2024-01-17

    设立分公司流程是:

    1、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文件,包括登记申请书(公司董事长或分公司负责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并加盖公章),公司章程,营业场所使用证明等;

    3、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办理备案手续。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转让有期限吗
    有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法第3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按照这个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事先将与转让事项有关的信息包括受让方主体情况、拟转让股权比例、转让价格等向公司通报,由公司股东会对是否同意该股权转让作出决议。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东未出资到位转让股权的要求如下:
    实缴出资期限届满前,该怎么办就怎么办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但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意即,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实缴出资到位期限届满前,股东未实缴出资的,亦有权转让其股权。至于是股权出让方还是受让方履行该义务,则取决于双方的约定。若双方皆未履行该出资义务
    二、实缴出资期限届满,情形不同处理不同
    若实缴出资期限届满,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则为瑕疵出资。瑕疵出资的股东转让其股权时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会产生股权变更的法律后果呢?
    我们认为,应从两个方面判断:
    一是股东需满足具备股东资格的实质条件;
    二是股东需要满足具备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即已认缴出资并登记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 100人看过2024-01-17
    处理股权转让纠纷: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通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并征求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公司和其他股东应在30日回复,逾期未回复者视为同意转让;公司和其他股东再次起诉撤销转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的,转让股权。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转让人用转让价格补足出资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受让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转让股权的,受让人以转让目标有瑕疵或者被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盗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盗人按照约定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权转让而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146人看过2024-01-17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2、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 133人看过2024-01-17

    保险理赔后诉讼风险有:

    1、保险公司在对理赔工作的处理上缺乏风险管理的认识,单方面的追求业务量的增加,忽视了理赔风险的处理。

    2、受有限的风险认知能力和技术能力的限制,对于风险分析和评价的水平较低,无法抓住风险管理工作的重点。

    3、保险公司内部理赔制度不完善、不明确,工作规范不全面,理赔的处理中随意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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