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股权转让纠纷: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通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并征求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公司和其他股东应在30日回复,逾期未回复者视为同意转让;公司和其他股东再次起诉撤销转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的,转让股权。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转让人用转让价格补足出资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受让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转让股权的,受让人以转让目标有瑕疵或者被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盗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盗人按照约定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权转让而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