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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7
    公司股权一年内不得转让。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 1120人看过2024-01-17

    个体工商户对注册资本没有限制,但成立公司需要投资资金。二人以上合伙企业最低出资额为三万元,个人独资公司最低出资额为十万元。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登记注册,从事工商经营的公民。

    个体户不是企业法人,不需要注册资本。他们是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

  • 100人看过2024-01-17
    合伙财产分割,属于违反合伙协议的行为,其他合伙人应当以合伙协议纠纷为案由到法院提起诉讼。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擅自处分合伙财产,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不实的股权转让后,原始股东和受让人都有出资义务,之后原始股东和受让人之间清理债权债务关系。股份转让后,涉及该股份未如实出资纠纷的,股东会决议后公示催告解除股东资格,无效,公司不能直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应该起诉至法院。

    股权转让后,一般情况下原股东不承担偿还公司债务的责任

    公司是独立法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股权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担。

    特别情况下,股权转让后原股东需承担公司债务责任

    1、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通过股权转让协议规避义务、逃避债务

    现象: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股东逃避债务

    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为股东的法定义务,在公司股权转让时不能转让,实践中某些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为了达到不承担法定的义务、逃避债务的目的,往往会将股权转让给一个没有偿付能力的主体,并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原股东的所有债权债务给让给新股东。

    有的还明确约定原股东的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一旦公司的债权人追索债权,原股东经常以自己已不是公司的股东及转让协议的约定进行抗辩,在新股东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害。在此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以向新股东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责任的,新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原股东进行追偿。

    2、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前债务由原股东全部承担

    股东转让公司全部股权时应充分披露公司对外债务,因此为保证受让股权不存在瑕疵,新股东可要求原股东可在协议中承诺对股权转让前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协议为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原股东应对转让前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转让协议只约束协议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股权转让协议只能约束协议双方当事人,其效力并不能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因此,公司的债权人仍然只能要求公司承担债务,而不能直接要求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

    在我国的公司的实际的经营管理中,如果是在无特殊情况下,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责任是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但是,对于现股东来说,股权转让后股东的责任还要承担。但如果原股东是未实际缴纳出资的并且为了逃避债务而转让股权,则原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 129人看过2024-01-17
    一、口头合同的风险
    1、口头协议,出现争议口说无凭;
    2、虽签订书面合同,但合同条款存在问题,可能产生各种风险,常见的情形包括:
    (1)交货地点约定模糊,造成履约成本增加,或导致交易失败;
    (2)交货批次、时间约定不明确,可能导致货物积压;增加交易成本;
    (3)货物所有权转移或损失风险责任约定不明确,导致承担不必要的货损风险;
    (4)货物质量标准不明确,出现争议无法达成一致;
    (5)货款支付时间不明确,导致客户拖延支付货款;
    (6)货款支付方式可能导致的风险,如空头支票、汇票无法承兑等;
    (7)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不明确,导致合同缺乏约束力,打官司时损失无法计算,索要赔偿得不到支持;
    (8)忽视管辖法院,导致诉讼成本增加。
    (9)签字、签章效力存在瑕疵,导致合同无效或存在争议。
    二、应对策略
    1、杜绝口头承诺;
    2、签订既能促成交易,又能控制风险且可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利益的合同。
  • 266人看过2024-01-17

    倒签合同是指合作双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项目合作,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补签合同的现象,应预防其可能带来的风险。

    (1)加强合同管理业务培训。

    (2)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3)区别项目分类办理合同。

    (4)优化合同审批流程。

    (5)定期组织检查考核。

  • 100人看过2024-01-17

    设立餐饮分公司流程是:

    1、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文件,包括登记申请书(公司董事长或分公司负责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并加盖公章),公司章程,营业场所使用证明等;

    3、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办理备案手续。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实践中面临的困境

    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依法组成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形式。它作为公司的一种形式,除具有公司的一般特征外,还有其独有特征,其中很重要的在于其兼有人合与资合的性质。它本质上是资合公司,但它的建立又以股东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因而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色彩,这就使得股东间的相互信任和股东的稳定对公司至关重要。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性质,各国公司法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转让做了特殊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71、72条也做了相关规定,但实践表明,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规定还存在许多的弊端及疏漏。

    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使得控股股东在公司中享有绝对的权利,公司的计划决议几乎都由其控制,小股东面临大股东专横跋扈的行为时,常无有效的制止措施。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利益保护方面的消极作为,更助长了大股东的气焰。小股东往往只能承受这种欺压,或是"转股走人",不能实现其最初合作经营公司、获得预期收入的目标。股东向有限公司投资就意味着步入了单行线,虽取得了股权却失去了更大的资产自主权。当大股东在公司滥用控股权时,小股东往往无法维权;即便维权,也只能在规定的条件、方式下进行,结果不一定能真正维护好其权益,反而被法院以"法律依据不足"为由不予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维持原则要求股东不得通过从公司抽回股本的方式变现其投资。在此情况下转让出资成为一种普遍采用的解决方案,使小股东从被欺压状态中解放出来。

    出资转让通常有两种情形: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股东出资转让的实质也就是股权转让。对内转让指将股权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这既不会影响到公司的资合性质也不会造成人合的矛盾,因此公司法对此无限制,只要转让方和受让方就转让的比例、价格、时间等事项达成协议即可,其他股东无权干涉。对外转让是指将股权转让给非股东方,这虽然不会影响公司的资本总额,但是我们不能保证原股东会欣然接受新股东的加入,股东间的高度信赖关系不一定存在,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所以公司法对对外转让股权作出了较多的规范和制约。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对于此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理解。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如果未达到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时,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有义务购买此出资,否则视为同意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在此理解下该转让必定能够实现,或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或转让给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否则不得转让。照此理解,在达到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前提下,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或者购买该出资,或者同意转让。若大多数股东不同意转让,则股权对外转让不能,如原股东也不愿购买,则股权转让行不通,而减资程序通常也难以启动,那么此时股东真的步入单行线。这既严重影响股东投资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二)我国现行的司法救济手段及其不足

    公司法给股东变现其出资留了两个通道,一是公司减资;二是股权转让。但是减资意味着股东先于债权人取得公司财产,而公司资产的减少会危及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因为这些资产本来是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期望所在。所以为了维护社会交易的安全,我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确立了资本不变和资本维持原则。所谓维持原则是指公司成立后必须实际上保有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本,实行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持公司资本,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维护经营交易安全。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维持原则要求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不得通过从公司抽回股本的方式变现其投资,所以减资道路行不通,不能使收回出资得以实现。另外公司协议解散须经2/3以上表决权通过,小股东依靠自身的力量,往往也不能实现,协议解散之路依然不通。至于请求司法解散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更难以得到支持。此时股权转让成了一种普遍采用的解决方案,使小股东能够摆脱其被欺压的状态。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转让纠纷属于民事案件中的合同纠纷案由,股权转让也属于买卖的范畴,一般的买卖是属于经济类的纠纷,但股权转让更多的是涉及商事。股权转让协议中不仅内容要合法,而且对于转让程序也是有要求,须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中不涉及交易程序问题。
  • 100人看过2024-01-17
    1、股东直接诉讼的规定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对公司或其他侵权人包括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职员提起的诉讼。
    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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