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与约定解除都是通过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使有效存在的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制度,但二者亦有明显的区别。其区别表现在:
1.协商解除是事后约定的解除,它是当事人根据已经发生、需要解除合同的情况而决定解除合同;而约定解除是事前约定的解除,它仅在合同中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一方享有的解除权。
2.协商解除是当事人协商确定合同的解除,它一定能导致合同的解除;约定解除不一定导致真正解除合同,因为解除合同的条件不一定成就,解除合同的条件不成就,合同就不能解除。
3.协商解除并非一定要存在一方违约,只要双方当事人愿意,都可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往往约定在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权。
4.协商解除是双方解除,这种解除是双方协商的结果;约定解除一般是单方解除,因为行使解除权的常常是一方当事人。
综上所述,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存在这诸多不足,例如解除的时间有所不同,一个是事前,一个是事后,还有解决的当事人有所不同。
1、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并且没有盈利
这种情况比较难做股权激励。
2、公司成立时间较短,但盈利较好
这种幸运的企业是真实存在的,但是数量少的可怜。这类公司因为老板和员工了解的还不太深,双方之间的信任度还不太高,即使员工入股,也建议采取期权的入股方式,同时对员工附加一定的考核条件。
3、公司成立时间较长,但还没有盈利
这类公司,想让员工入股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员工在入股时会进行权衡,如果入股之后没有收益,员工会找各种理由进行推脱,入股的成效会不太显著。
还有一种个例,就是企业尽管前期没有盈利,但企业在为发展打基础,未来企业爆发的可能性非常大。
4、公司成立时间较长,团队也很稳定,盈利也比较好
这种企业做股权激励的时机已经成熟,员工入股的积极性会相对较高,最理想的做法,是让员工一次性掏钱入股,因为员工掏钱入股,说明员工对企业的信心比较足,如果员工手中资金不足,可以采取让员工用其它方式入股。
对于以盈利或者为盈利但能让员工看到未来的公司,是可以做股权激励的;对于长时间不能够赢利和现阶段无未来可言的公司,那么现阶段就不要做股权激励,等到公司可以盈利的时候再做也可以。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股权冻结额情况:
1、用股权做抵押的;
2、企业申请破产的;
3、股权有争议的;
4、债务官司中,其他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