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被限制高消费的法律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从上述规定可知,分公司在总公司或总公司下属其他分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将会面临被列为被执行人的风险。而一旦该分公司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分公司的负责人也会被限制高消费。
第二,税务方面波及分公司负责人经营的其他公司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察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也就是说,分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极易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若分公司负责人经营的分公司被列为非正常户,后续分公司负责人注册的其他公司也会受到牵连,在退税、购买发票、政府项目承接等方面遭受不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