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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9人看过2024-01-18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递交个人起诉书。法院认为应该受理的案件,应立案审理。

  • 129人看过2024-01-18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284人看过2024-01-18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债务由公司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123人看过2024-01-18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见表示,并按照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中所规定的收购条件、价格、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
    收购要约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追加履约保证。
  • 127人看过2024-01-18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承担债务的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果股东出资不实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40人看过2024-01-18

    一、未足额出资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1、对公司应承担补足出资义务。

    在股东出资过程中,如发现股东以实物出资时,实行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或公司单程所定的价格,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有权要求该股东补足差额。

    2、对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是由全体股东相约共同出资,作为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无条件地履行。当股东违反章程、未履行出资义务,致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赔偿公司相应的损失,同时可一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 236人看过2024-01-18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

    它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要约收购是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其标的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发行的股份。

  • 131人看过2024-01-18
    一般情况下,公司担负债务时,债权人只能要求公司偿还,而股东由于已缴纳出资,相应财产已转变为公司财产,股东对公司债务就无需再承担责任。
  • 129人看过2024-01-18
    一、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
    第一、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第二、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二、订金:严格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订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纳的金钱,不具有担保的功能,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收受订金的一方即使违约,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
    三、押金: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具体的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等价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
    四、保证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
    保证金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证金。另一种形式的保证金,是双方在合同成立时候,为保证各自义务的履行而向共同认可的第三人(通常为公证机关)提存的保证金。
    五、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的约定虽然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受限制的。
  • 139人看过2024-01-18

    1、股权对内转让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外部债务人的偿还义务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股权转让人不再享有分配的权利。此时,转让人在转让股权时,放弃了相应比例的收益权,而受让人则依法取得了这部分收益权。

    2、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形

    与上述情况不同,股权对外发生转让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股权受让人是第三人,情况则与上述情况相同;而如果股权受让人同时又是外部债务人,就需要分情况讨论:

    (1)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全部股权,即公司整体转让给了该债务人,则债权债务混同;

    (2)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部分股权,原来的外部债权债务关系很可能就变成了现在的内部关联交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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